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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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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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2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此項受理提名之期間,不論股東或董事會,均應遵守,換言之,不論股東或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均應在公告受理期間內為之,以求一致。又公司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相關事項,於提名期間屆滿後,如無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而董事會業於受理期間內決議通過自行提名人選者,於受理期間屆滿後,仍應再召開董事會就審查作業過程作成紀錄(應於董事會紀錄載明無股東提名之事實;至前經董事會審查通過之董事被提名人名單,可毋庸再次審查,惟應於董事會紀錄載明經何時何次之董事會審查通過),並原則上至少保存1年。(公司法192條之1第6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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