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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薪資與非固定薪資之扣繳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一般申報扣繳時,扣繳義務人最容易混淆的規定包括固定薪資與非固定薪資的認定,因兩者之扣繳率不同,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又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規定,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如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付總額依同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扣繳稅款;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其給付金額扣取6﹪。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應一律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規定之非固定薪資,例如三節加發獎金、結婚、生育、教育等補助費、員工紅利等非每個月固定發給項目之報酬皆屬之,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上述規定辦理扣繳。至於像是保險業務員的績效獎金,若是按每月業績計算給付,即使每月給付金額不同,仍應視為固定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20070122 台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境外資產報廢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境外資產如需就地報廢時,應委託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公正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及第 101條之 1第 1款規定,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至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該局呼籲,若營利事業有前述情形,請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70122 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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