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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資本公積之定義為何? A:依會計學理,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因子公司增加資本公積而依權益法所認列之金額、應付利息補償金轉列之金額、發行認股權證所收款項(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六號規定)及其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所產生者。 (資料來源:20060422 會計人電子報) ◎長期股權投資有無喪失重大影響力之疑義。 Q:
一、甲公司於民國86年與乙公司簽訂契約成立丙公司,由甲公司及乙公司分別認購30%及48%之股份,且依協議約定下列事項:
1. 雙方於89年6月30日前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出售所持有丙公司之股票。
2. 丙公司上市櫃後五年內甲公司持有丙公司之股權比例不得低於18%。
3. 依丙公司之章程規定丙公司之董事會訂為7席董事,且由甲公司及乙公司分別取得2席及5席董事,並由乙公司代表人出任丙公司董事長。
二、丙公司設立初期,甲公司除持有丙公司之股權比例達30%外,亦依協議約定提供丙公司技術服務達1年,且並未指派人員擔任丙公司之經理人。
三、基於上述理由甲公司因持有丙公司股權比例達20%且對丙公司有實質之影響力,爰自投資年度至民國89年度對於丙公司之持股均採權益法評價。
四、惟於民國90年間乙公司及其他股東合計持有丙公司股權比例達70%之股東,透過股權交換方式成立一控股公司,再由該控股公司直接投資丙公。換言之,乙公司亦因此股權結構變化仍具有間接實質控制丙公司之能力。除此之外,尚有下列因素:
1. 該控股公司已於海外上市掛牌,更須謹守掛牌當地之證期會有關資訊公開公平性原則之規範,以致於雖甲公司仍持有丙公司30%之股權暨2席之董事席位,唯與一般股東所享有之權益無異,均僅能於公開市場同時取得丙公司之財務業務資訊,因而使甲公司對於丙公司已喪失重大影響力。
2. 因丙公司之營運已上軌道,暨與甲公司之技術服務合約已屆滿,且丙公司於營運、技術等方面亦已獨立運作,無須甲公司予以技術支援。
基於上述情況,甲公司可否判定對丙公司喪失重大影響力,而對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改以成本法評價?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規定,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二十以上,未具控制能力者,應採用權益法評價。但有證據顯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例如:
1.因被投資公司之反對(如被投資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控訴或申請仲裁),而使得投資公司之重大影響力受到質疑。
2.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簽定協議,約定投資公司放棄重大影響力。
3.被投資公司之多數股權係集中於少數股東,且該少數股東經營被投資公司時,無須考量投資公司之意見。
4.投資公司無法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席次。故投資公司應分別評估與投資有關之事實與環境,以判斷對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若經蒐集證據後,判斷投資公司確實無重大影響力,則不應採權益法評價。
二、依本會(80)基秘字第137號函及(84)基秘字第142號函規定,某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使其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並不必然會使其他股東喪失重大影響力。
三、甲公司對丙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係屬實質判斷,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60422 會計人電子報) ◎Q:銀行業之存款、放款、同業往來、央行及同業融資、存放央行、買入有價證券等科目,於現金流量表之分類為何? A:銀行之放款、存拆放銀行同業往來、存放央行、非屬交易目的而買入有價證券等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現金流量表」規定之意旨,應列入投資活動;銀行之存款、央行及同業融資、銀行同業存款等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流量則應列入融資活動。 (資料來源:20060422 會計人電子報) ◎非公開公司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之疑義。 Q:某非公開發行公司原於93年決議擬於94年度補辦公開發行,故93年度提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之後若於95年徹銷公開發行,是否仍須適用該號公報之規定?且該變動是否屬會計原則變動?
A:該公司已於93年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處理退休金資產及負債,若於95年不再繼續使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係由較佳之會計處理變更為較不適當之會計處理,依照本會(88)基秘字第027號函釋,為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此項改變係屬會計錯誤,而非會計原則變動。來函所述公司因已於93年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故以後年度仍須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 (資料來源:20060422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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