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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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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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之保險費轉列員工薪資部分得列舉扣除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得比照本部68.5.3.台財稅第三二八三一號函規定,由該營利事業依據保險業提供之明細表,分別發給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證明,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用列舉扣除,自可據以申報扣除。該項證明如有填發不實,應由填發單位負法律上責任。(財政部79.5.24.台財稅第七九○○九二九○二號函) 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扣除。要保人如係營利事業,其以職工為被保險人所付之保險費,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如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而被保險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財政部63/01/11台財稅第30220號函) ◎收到員工團體壽險解約金應先列為其他收入俟轉撥後再以費用列支 二、公司如將員工團體壽險提前解約,並將中途退保之解約金全數分發給員工,被保險員工取得該項解約金者,應依法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三、前項解約金如擬全數移併公司即將辦理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公司於收到該項解約金時,應先以當年度其他收入列帳,俟轉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理委員會專戶存儲時,再以費用列支。(財政部74/11/19台財稅第25034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