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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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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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之實施,修正各業別「會計科目及編號」,並自即日起開始適用 ◎Q:育樂事業於未來期間提供服務予會員,其所需支付之「相關服務成本」之認定範圍為何? ◎Q:A公司參與一國際合作開發案,必須先支付技轉金及參與權利金給開發案主導公司,方能取得開發案成品及開發成功後承接訂單生產之權利。請問,A公司所支付之技轉金及權利金可否資本化? ◎Q:建設公司持有營建用地期間之地價稅應列為土地成本或當期費用? ◎Q:甲公司原為乙公司之母公司,甲公司於九十四年度擬合併乙公司,乙公司並辦理清算,則甲公司對乙公司之原投資溢價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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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日前表示此次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的修正案已大幅修訂內線交易規範,有五大重點包含:
現行稅制,同樣都是結構型商品,透過證券商銷售的因連結境內商品,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併入綜所稅課徵,累進稅率最高40%。至於透過銀行、保險公司銷售的結構型商品,因多連結海外商品,屬於境外所得,享有免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公司私募特別股,因已排除原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購權利,涉及股東利益,不但須經股東會決議,並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載明價格訂定的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方式和辦理私募的必要理由,不能僅將資料上傳證交所網站及置於公司供股東索閱,使股東無法在開會前完全知悉公司私募相關事宜。 財政部日前在全國賦稅會報中,敲定移轉訂價選案原則,全國五區國稅局正著手從九十四年五月企業自行申報的關係企業與關係人名單中,挑選「高風險」的跨國企業,預計九十四年底開始第一波試查。
◎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之實施,修正各業別「會計科目及編號」,並自即日起開始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A:(1)資產必須具備下列各條件: A.具有未來的經濟效益,亦即能直接或間接增加某特定個體之未來現金流入或減少未來現金流出者,B. 該特定個體必須有能力獲得或控制該未來經濟效益,C.該經濟效益之受益權已經由過去之交易或其他事項而由該特定個體所取得;而收益必須符合下列二條件才能認列:
◎Q:育樂事業於未來期間提供服務予會員,其所需支付之「相關服務成本」之認定範圍為何? A:育樂事業所收之入會費應依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九日(78)基秘字第○二七號函之規定處理,其相關之會員服務成本之認定範圍為全部之直接成本,及按合理方法(例如:年費收入及會員消費收入佔營業收入之百分比)分攤之間接成本列入相關服務成本。除前述成本及八十六年一月三日(86)基秘字第○○一號函之情形者外,其餘費用不列入相關服務成本計算。 ◎Q:A公司參與一國際合作開發案,必須先支付技轉金及參與權利金給開發案主導公司,方能取得開發案成品及開發成功後承接訂單生產之權利。請問,A公司所支付之技轉金及權利金可否資本化? A:參與國際合作開發而支付之技轉費或權利金,若確能增加未來之相關業務收入,則應予遞延,俟正式接獲訂單生產時再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入產品成本,惟遞延之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增加之淨收益(即未來預期增加之相關業務收入減除增加之相關成本)。續後應逐期評估合作開發案之成功可能性及相關之淨收益,若有跡象顯示可能無法成功或相關之淨收益減損時,則其相關之未攤銷技轉費或權利金應立即轉為損失。 ◎Q:建設公司持有營建用地期間之地價稅應列為土地成本或當期費用? A:建設公司購入營建土地辦妥過戶手續後,所發生之地價稅不會增加土地價值,且地價稅年年發生,並不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故建設公司持有已過戶營建用地所支付之地價稅,應以當期費用列帳。 ◎Q:甲公司原為乙公司之母公司,甲公司於九十四年度擬合併乙公司,乙公司並辦理清算,則甲公司對乙公司之原投資溢價應如何處理? A:甲公司合併乙公司時,應依九十四年度取得100%股權當時之投資溢價分配狀況,調整乙公司高估或低估之資產及負債(即按取得當時之公平市價入帳),若尚有選擇一定年限攤銷之溢價,則列為商譽,按剩餘年限繼續攤銷。此外,應對乙公司之資產及甲公司對乙公司認列之商譽評價,若其價值有重大減損時,應認列損失。 A:按上述問題之焦點係為甲公司將持有乙公司之權益無條件移轉至其100%持有之丙公司,此一情形可視為組織重組。將長期投資─乙公司帳面價值7,000萬元轉列為長期投資─丙公司7,0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