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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損失應於當年度提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所列報呆帳損失之應收票據到期日係八十八年,因未獲兌現,該公司遂執行相關催收程序,且於九十年二月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惟該公司因當(九十)年度鉅額虧損,並未列報該筆呆帳損失,而於九十一年度公司有盈餘時,始將其列入申報。因該公司係普通申報案件,不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有關呆帳損失未於確定(九十)年度列帳,而延後於有盈餘之年度始將其列入,顯有操縱損益之嫌,因此將該筆呆帳損失剔除。
該局指出,呆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呆帳之年度提列,行政法院亦著有判例,特籲請營利事業於申報呆帳損失時,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徒增雙方困擾。 (資料來源:20040922 賦稅署) ◎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使用信用卡交易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商業交易型態改以信用卡交易者與日俱增,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固然免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其營業稅之課徵依據財政部訂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計算應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據信用卡請款資料與查定銷售額比較,如每月信用卡交易金額大於每月查定銷售額,則除就其差額補徵營業稅外,並派員至營業場所實地查核。即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三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但免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注意,如每月信用卡交易金額或重行查定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台幣二十萬元者,除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外,依財政部函釋,均應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20040922 賦稅署) ◎營利事業以帳面沖銷之技術服務報酬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國外營利事業簽訂技術合作契約,依約給付之技術服務報酬,縱僅轉帳而未實際給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國稅局說表示,該局於查核某家公司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該公司主張該筆技術服務報酬金係以帳面沖銷,實際並無付現,故未予以扣繳;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而該公司於帳面沖轉該筆應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即屬轉帳給付,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而遭查獲,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處罰。 (資料來源:2004092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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