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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若未提供價格成本等證明按部頒標準核定 您是否有賠售房屋仍收到國稅局交易所得核定通知書的經驗?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能夠提示原始取得及出售時的私契、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就可以免按財政部核定之鄉鎮、縣轄市、市(即原省轄市)或直轄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改依實際取得與出售價格核算有無財產交易所得並據以徵免。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個人於出售房屋次年度應以出售房屋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列入個人綜合所得中申報課稅;但是納稅義務人常因自行計算房屋交易為損失或未保留原取得之成本及費用等證明文件,致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或無法正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國稅局就會以交易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此,該局提醒買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稅法之規定及證明文件之保存,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資料來源:20040722 賦稅署) ◎營利事業利用香港公司出貨不得列報佣金支出 營利事業利用香港關係企業到大陸投資設廠,且向台灣公司進料再轉到大陸工廠加工,香港公司負責接單及出貨,台灣公司可否列報佣金支出呢?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營利事業,發現其列報支付香港公司佣金支出一千餘萬元,而該公司是將商品原料銷售給香港之關係企業,再轉運到大陸加工後,復運回香港,以香港公司名義銷售。該局認為,這些佣金費用與台灣公司的營業無關,予以全數剔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於代理商、代銷商或經紀人,因介紹或代理銷售本事業之產品,所提供仲介或代辦服務而給予的報酬。本案例整個營運過程,香港公司掌控客戶訂單及貨款交付,銷售利潤亦歸於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實際上是向台灣公司進料的進貨商而非台灣公司的代銷商或代理商。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直接向我國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廠商,不得為佣金支付的對象,因此,台灣公司將商品材料銷售給香港公司,即不得對香港公司支付佣金。 (資料來源:20040722 賦稅署)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勞福一字第0930035514號
全文內容: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參考法條: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7 條 (92.01.29) (資料來源:20040722 勞工局)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勞福一字第○九三○○三五五一四號令)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
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資料來源:20040722 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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