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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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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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投資之建築物,得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折舊 財政部近日核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投資之建築物,於適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三條前段規定時,得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每年之折舊費用。該建築物在移轉予受託機構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其估計未使用年數長於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之未使用年數者,亦得依其估計未使用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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