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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適用。
該局指出,對於營業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時,稅捐機關會審酌違章情節,依財政部頒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訂標準課處罰鍰倍數。而新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適用。
該局特別強調,依從新從輕原則,對於前開公布生效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都應適用新修正之參考表,假如原裁罰倍數較高者,稅捐機關應予降低。所以如屬尚未發單課徵之案件,稅捐機關將依新修正之參考表,自動減輕裁罰倍數;但是營業人若已接獲罰鍰繳款書,亦可以於申請復查期限內向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減輕裁罰倍數。例如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卻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依原參考表應課處七倍罰鍰,按新修正參考表則應課處五倍罰鍰,假設現在稅捐機關尚未寄發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其將自動依新修正之參考表,改課處五倍罰鍰;若營業人已接獲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限繳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至同年月三十日,則營業人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三十日內申請復查,請求改按新修正之參考表課處五倍罰鍰,稽徵機關審理後,認為申請人有理由,則會採五倍裁罰,並重新寄送罰鍰繳款書。 (資料來源:2004042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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