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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溢繳地價稅可申請退還 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作為建築使用,除自用住宅用地得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如有溢課者,納稅義務人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民眾都以為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必課徵地價稅,事實上依稅法規定,上開土地在保留期間,如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才能免徵地價稅,如作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為建築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者,應主動向土地所在地分處,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減少租稅負擔,除此之外,如有非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者,並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資料來源:2004032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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