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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十條條文 隨著自由化、國際化的腳步,公營企業轉型已成為趨勢,基於有價證券公開收購為大量股權移轉之重要方式,爰配合上開趨勢,並參酌市場實務貫徹資訊公開原則,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後條文為二十八條,謹將本次修正要點臚列如左:
一、為貫徹資訊公開原則,增列公開收購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應申報及公告對公司未分配盈餘之影響(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考量公營企業轉型之趨勢,爰開放政府持有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之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開收購人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期間內得予應賣(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項)。
三、明定符合特定條件之公營事業,其有價證券之預定公開收購價格不得高於為公告公開收購當日有價證券收盤價或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二者中較高者,以維持證券市場秩序;另為貫徹股東平等原則,爰明定公開收購期間不得變更公開收購價格及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三項)。 (資料來源:20021022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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