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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有關 貴所函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已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公報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五段視同庫藏股處理,惟續後因母公司出售部分子公司持股,致持股比例降為百分之五十以下時,相關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九一)基秘字第二四一號
一、因甲公司係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將其持有乙公司之部分持股出售予丙公司,故甲公司應自該日起回歸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二、甲公司於喪失對乙公司之控制能力時,亦即甲公司對乙公司持有甲公司之股票由視為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時,應以乙公司投資甲公司原始成本(減清算股利)與甲公司當時股票之市價孰低者列為長期投資金額,若該金額較甲公司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低,其差額應沖抵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若該金額較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高,其差額應貸記「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
三、因乙公司係自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方非屬甲公司之子公司,故乙公司於第一季處分持有甲公司部分股票之處分損失及相關市價回升利益,仍應視同庫藏股票處理,不認列為損益。
四、相關釋例詳見附件。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82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主 旨:有關 貴所函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原採用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公報,母公司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惟日後母公司因不再認購子公司之現金增資款,致喪失控制能力時,則是否停止適用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公報視同庫藏股票處理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九一)基秘字第二四二號
一、來函所述之K公司於編製91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時,因喪失對C公司之控制能力,故C公司續後再出售K公司股票之損益,K公司將不再視為庫藏股票之處分,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權益法之規定認列投資損益。此外,C公司續後產生之短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K公司亦應依權益法之規定認列投資損益。
二、K公司於喪失對C公司之控制能力時,亦即K公司對C公司持有K公司之股票由視為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時,應以C公司投資K公司原始成本(減清算股利)與K公司當時股票之市價孰低者列為長期投資金額,若該金額較K公司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低,其差額應沖抵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若該金額較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高,其差額應貸記「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
三、相關釋例詳見附件。
四、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82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集團內之子公司間以合併換股方式進行組織調整之會計處理疑義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九一)基秘字第二四三號
一、來函所述乙、丙二家公司係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另乙公司持有丁公司股權61.05%,丙公司持有丁公司股權38.95%。今此三家公司擬進行合併,並以乙公司為存續公司,丙、丁公司為消滅公司,由於此三家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其合併為組織重組,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3段及本會(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規定,不得適用購買法及權益結合法之會計處理,而應依本會(86)基秘字第103號、(87)基秘字第209號、256號及(91)基秘字第033號等函規定處理。
二、其中甲公司應以原對丙公司長期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乙公司新發行股權之成本,惟換股時應評估原長期投資之價值是否有減損,如有減損其減損金額應一次認列為損失。
另乙公司取得丙公司時,應以丙公司淨資產原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所取得淨資產之入帳基礎。另丙公司原股東權益項目中,與其淨資產相關之科目(如換算整數、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等)應按原金額轉列,其他項目總金額超過乙公司新發行之股本面額部份則應貸記資本公積,反之則應借記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貸方餘額不足時,則應調整保留盈餘。
另丁公司消滅時,若乙、丙兩公司對丁公司之長期投資與丁公司股權淨值間存有差額,則應視乙、丙兩公司原始取得丁公司股權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所分析之差額原因及其處理方式繼續處理,亦即原可分析差額產生原因者,應調整相關淨資產之面價值,原無法分析差額產生原因者,因係屬商譽性質,故應列為商譽按原始剩餘年限繼續攤銷。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82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有關「聯屬公司間辦理合併,存續公司承受之可辨認淨資產評價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九一)基秘字第二四四號
一、依來函所述,乙、丙二家公司係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另乙公司持有丁公司股權61.05%,丙公司持有丁公司股權38.95%。今此三家公司擬進行合併,並以乙公司為存續公司,丙、丁公司為消滅公司,由於此三家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其合併為組織重組,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3段及本會(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規定,不得適用購買法及權益結合法之會計處理,而應依本會(86)基秘字第103號、(87)基秘字第209號、256號及(91)基秘字第033號等函規定處理。
二、其中甲公司應以原對丙公司長期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乙公司新發行股權之成本,惟換股時應評估原長期投資之價值是否有減損,如有減損其減損金額應一次認列為損失。
另乙公司取得丙公司時,應以丙公司淨資產原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所取得淨資產之入帳基礎。另丙公司原股東權益項目中,與其淨資產相關之科目(如換算整數、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等)應按原金額轉列,其他項目總金額超過乙公司新發行之股本面額部份則應貸記資本公積,反之則應借記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貸方餘額不足時,則應調整保留盈餘。
另丁公司消滅時,若乙、丙兩公司對丁公司之長期投資與丁公司股權淨值間存有差額,則應視乙、丙兩公司原始取得丁公司股權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所分析之差額原因及其處理方式繼續處理,亦即原可分析差額產生原因者,應調整相關淨資產之帳面價值,原無法分析差額產生原因者,因係屬商譽性質,故應列為商譽按原始剩餘年限繼續攤銷。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82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給付外籍員工薪資以外各項費用如何列報 有關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依契約約定給付薪資以外之各項費用該如何列報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別針對企業因延攬外籍人才可能發生之各項費用逐一說明如下:
一、返國渡假旅費:屬外籍員工本人且實報實銷者,可列企業當期費用(旅費),並免視為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外籍員工眷屬部分,因係補助費性質,應併其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租屋或車輛供外籍員工使用所付之租金及租賃物之修繕費、大樓管理費:可列企業當期費用(租金支出或修繕費或其他費用),並免視為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
三、購置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屬耐久性傢俱者,可列入企業財產目錄,按耐用年數計提折舊,如屬消耗性之傢俱,因係員工之家庭費用,不得列為企業之營業費用,但均免視為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
四、代為繳納水電、瓦斯、清潔費、電話費及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因係員工之家庭費用,不得列為企業之營業費用,亦免視為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
五、支付外籍員工子女教育費:因係補助費性質,應併其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企業注意各項費用列報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20020822 賦稅署) ◎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轉作收益數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轉作收益之數額,得於轉作收益年度,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基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立法本旨,核准本項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轉作收益,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亦即該收益免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司進行國外投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充抵之。同法條第四項規定,公司依第二項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基於上開條文原係針對進行國外投資之公司,給予實質延緩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所為之特別規定。因此,營利事業提列之該項準備於第五年度轉作收益計入課稅所得額後,於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時,准予列為減除項目,以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立法意旨。 (資料來源:20020822 賦稅署) ◎擺設投幣式電動遊樂器要課娛樂稅 市場、公園、便利商店、醫院及診所門口,經常會看到擺設供兒童玩的投幣式電動搖搖馬、抓娃娃機等,生意鼎盛。但您知道嗎?這類搖搖馬、抓娃娃機是要課徵娛樂稅的。目前臺北市對這類行業課徵娛樂稅的稅率是百分之二.五。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投幣式電動遊樂機業者不會只在一個地點提供搖搖馬、抓娃娃機,而是分散在人群很多的公共場所,每個營業地點通常只擺設二、三台供兒童遊樂。根據以往的課稅方式,業者必須分別向每個放置地點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非常麻煩。最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了便民起見,核准業者選擇向該市其中一個營業場所所在的稅捐分處辦理營業登記,並將機具逐台編號後,檢附各放置地點明細表,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即可。
該處本於愛心辦稅原則,特別提醒業者,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務必於事前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82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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