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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7/22

內  容  索  引:

◎餐飲業收取服務費之所得申報規定

◎查調財產可在當地稅捐處辦理

精  采  內  容:

◎餐飲業收取服務費之所得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客戶收取之服務費,名目上應屬代收代付性質,如代收金額全數轉發予員工,此服務費視同員工個人薪資所得,應於給付時由雇主辦理扣繳申報。如僅有代收之服務費收入而無支出,或其代收減代付後有餘額,則屬該業者之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某餐廳在九十年間向客戶收取服務費一百餘萬元,雖全數轉發予員工,卻未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案經該局查獲,扣繳單位不僅須補報扣繳憑單,尚須依法處罰。
  該局鑑於目前餐飲業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相當普遍,特別提醒業者在平時處理帳務時,務必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事後遭補稅處罰,徒增困擾。
(資料來源:20020722 賦稅署)

◎查調財產可在當地稅捐處辦理

分機四五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常常發現有外縣市公務機關、公司行號、個人(本人或代理人)等為公務需要、行使債權或本身需要,從老遠的地方跑到台北申請查調相關人士或本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該處表示,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為稅務機關全國跨區服務項目之一,各縣市稅捐處或各區國稅局均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連線作業,凡是需要查調財產案件皆可就近向當地稅捐處(含分處)或國稅局辦理。例如居住在基隆的債權人要查調居住在台北市的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可檢附相關文件就近到基隆市稅捐處申請即可,無須捨近求遠千里迢迢的跑到台北市稅捐處辦理。
  此外,稅捐處還要提醒您,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及相關保密規定,債權人如要查調債務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應檢附法院民事確定判決證明或其他執行名義,當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法人時,尚須檢附公司執照或營業登記證等資料,經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於證、照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才能查調債務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
(資料來源:2002072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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