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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4/22

內  容  索  引: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暨「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乙案,本會十九日准予備查。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固定資產毀滅報廢應取具證明文件或事前申請核備

◎漏報所得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及儲蓄信託,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認股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

◎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先前妥善保存的當年度醫療費收據,該是拿出來檢視一下,以便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達到節稅之目的。

◎贈與自耕農地予其胞姊,享受不計入贈與總額,是否有管制期限?

精  采  內  容: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暨「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乙案,本會十九日准予備查。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單一或數家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股份予已上市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填妥相關書件,…」規定,為使金融機構於依該項相關規定進行股份轉換,成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時,應即時公開資訊,俾供投資大眾參考,證交所爰擬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暨「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以資規範。
(資料來源:20020422 證期會)

◎固定資產毀滅報廢應取具證明文件或事前申請核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局表示:某公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五百餘萬元,經查核該公司並未能提示固定資產已於當年度毀滅或廢棄之事證,僅將該固定資產之未折減餘額轉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明顯未符合規定,該局除予剔除補稅外並輔導納稅義務人注意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20422 賦稅署)

◎漏報所得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短漏報所得額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册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有關前五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亦同。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呼籲: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年五月申報,請先檢查營業收入、利息收入、保險理賠收入或其他收入有無漏列以免造成違漏情事。
(資料來源:20020422 賦稅署)

◎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及儲蓄信託,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認股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接受委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後,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原始認股或應募符合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准許適用投資抵減。國稅局又說,上述投資抵減,應由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再由受託人依該專戶之員工分戶明細,轉開實際受益之個別員工,作為各該員工申報抵減其應納所得稅之依據。
(資料來源:20020422 賦稅署)

◎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先前妥善保存的當年度醫療費收據,該是拿出來檢視一下,以便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達到節稅之目的。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先前妥善保存的當年度醫療費收據,該是拿出來檢視一下,以便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達到節稅之目的。
在此,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並不是任何醫療費收據皆可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有幾點規定要注意:
一、 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且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為限。
二、 已申請保險給付部分或因美容目的非屬醫療性質之支出不能列報。
三、 因病在國外就醫,應檢附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醫藥費證明申報扣除,但往返交通費及旅費不屬於「醫藥費」範圍,不可申報扣除。
四、 如果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醫院沒有之特種藥物,而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購買使用者,須檢附(一)該醫院、診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及數量之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則可申報列舉扣除。
此外,該局特別指出,如果納稅義務人不慎遺失收據,可以檢附向原醫院、診所申請補發之原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院、所加註「影本與原本無異」及蓋章後,作為證明文件憑以申報扣除。
(資料來源:20020422 賦稅署)

◎贈與自耕農地予其胞姊,享受不計入贈與總額,是否有管制期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一位鍾先生打電話詢問:其最近接到該局補發參佰餘萬元之贈與稅單,讓其為籌措稅款大傷腦筋,想必與去年贈與壹筆自耕農地予其胞姊有關聯,惟該局已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為何還開單補稅?
國稅局說,該納稅義務人鍾君申報贈與農地與其胞姊,因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包含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故經該局核發該筆自耕農地贈與其胞姊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惟鍾君胞姊於次年即將上述農地出售給孫君,故由該局補徵贈與人鍾君之贈與稅參佰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受贈人自承受該農地起五年內,如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本案受贈人將該土地於次年即出售予他人,自無法對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即應追繳應納稅賦。國稅局呼籲,贈與符合前述條款之農地者,應留意其有管制五年規定,以免被追補贈與稅。
(資料來源:2002042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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