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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二人以上先後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應以最先檢舉者為檢舉獎金之核發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二人以上先後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應以最先檢舉者為檢舉獎金之核發對象,而不是一筆獎金由檢舉人平均分配或發放二筆獎金「通通有獎」,因此,民眾檢舉時除「心動就馬上行動」以免造成「差一點點,差很多」之遺憾外,並不需招親募友找人一同檢舉,增加稽徵機關文書作業。
南區國稅局最近即查獲一宗經兩個人先後提出檢舉之違章漏稅案件,後一位檢舉人接獲國稅局告知該案已有檢舉人先行提出檢舉,如裁罰確定罰鍰徵起,將以先行檢舉者為核發獎金之對象後,立刻向該局提出「二人檢舉,檢舉獎金不是應該發放雙份?」之質疑,經該局向其說明後始釋疑,並透露另一名檢舉人其實是其配偶,因其誤以為越多人檢舉,稽徵機關發放之檢舉獎金越多份,夫妻二人乃先後就同一逃漏稅案件提出檢舉,畫蛇添足,白忙一場。
國稅局指出,依據現行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可達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相當可觀。因此,歡迎民眾踴躍提供具體事證及線索來檢舉,除打擊不法之徒,維護租稅公平,又有機會領到一筆優厚檢舉獎金,如此「樂透」之事,何樂不為。 (資料來源:20020322 賦稅署) ◎邇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何?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何?是否仍可申請延期申報?南區國稅局針對此問題,就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其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
二、 原有關結算申報、中途變更會計年度之結算申報及決算申報期限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因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之修正,業已刪除,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20020322 賦稅署) ◎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可抵繳各項稅款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稅款,如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該局說明:所稱課徵標的物,係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入本次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邇來有傳聞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用來抵繳各項稅款,該局特別澄清: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另贈與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為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能用實物抵繳的稅目只有遺產稅及贈與稅兩種,(至於其他稅目,目前並無實物抵繳之規定)民眾切勿聽信不實之說,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留供抵繳稅款,而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20322 賦稅署) ◎土地被徵收而取得之各種補償費之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領取之建築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又個人經政府徵收其非屬都市計畫土地取得之補償費,內含有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四成之獎勵金,亦免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領取政府徵收土地之地上農作物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地上農作物之成本與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亦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拆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如有所得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損失則可核實減除。至於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則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五月份就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或公司如有因土地被徵收而取得之各種補償費,可參考上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20322 賦稅署) ◎復職後領取停職期間薪資辦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後既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其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得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前經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二二O二函釋有案
國稅又指出,上開情形與私人間因債權債務關係向法院提起訴一次取得之數年利息所得,二者有所不同。是納稅義務人一次取得之數年利息所得,應全數併入其實際取得日期所屬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首揭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20020322 賦稅署) ◎遺產稅申報主張扣除未償債務時,應注意該債務之資金流向,若涉及贈與情事需補徵贈與稅暨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審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繼承人主張扣除未償債務肆仟玖佰餘萬元,該債務係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向銀行及私人貸款,由於舉債金額龐大,經查核資金去向,發現該貸款係贈與其兒媳等人存定期存款及承購不動產,因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及死亡時起六個月內將該贈與額肆仟玖佰餘萬元併計遺產申報,被補征壹仟伍佰餘萬元贈與稅與壹仟餘萬元遺產稅暨處壹仟餘萬元之罰鍰。 (資料來源:20020322 賦稅署) ◎勿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捐款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藉以逃漏稅捐,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或被人檢舉經查證屬實,除補徵稅款、裁處罰鍰外,另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尚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國稅局指出:時有納稅義務人慣用的手法是以購買偽造之全國各地知名慈善團體之捐款收據,如「○○育幼院」、「○○殘障協會」、「○○○知名寺廟」等,填上捐款人姓名及金額,蓋上偽刻印信,作為列報捐贈扣除之憑證。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要列報捐贈扣除,必須確實有捐贈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取得該等機構或團體合法捐贈收據或證明文件,切勿貪圖小利購買不實捐款收據,觸犯法令,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之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而前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以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成立者為限。捐贈對象如為寺廟,該寺廟亦應已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者為限。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不要心存僥倖,勿貪一時便宜,取具不實捐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否則將後悔莫及。 (資料來源:2002032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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