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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等之處罰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截止。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國稅局說,前揭扣繳義務人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請把握時間趕快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補申報。
(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台幣二千元以下,經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已依限繳納及補報者,免予處罰。
(二)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
(三)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20020222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切勿假借清算手段規避欠稅之執行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適值景氣欠佳,邇來配合行政執行處執行營利事業欠稅時,常有清算人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請求註銷欠稅並免予執行。
該局特別說明: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其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未消滅。其所欠之稅款及罰鍰不得註銷,稽徵機關對該公司清算追繳欠稅或補徵稅款及處罰,於法並無不合。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或清算人,切勿假借清算手段規避欠稅之執行。 (資料來源:20020222 賦稅署) ◎九十年度營所申報書,租稅減免之相關表格係採分開印製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八十九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申報書」、「九十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格式,業經財政部核定,內容已配合相關法令作修正,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該局指出,有關「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八十九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屬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七頁租稅減免之相關表格係採分開印製,適用租稅減免之營利事業,須另行索取填報,並裝釘於結算申報書後一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於申請適用各項投資抵減項目時,應注意其申請程序及須檢附之證明文件,如當年度有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依各抵減辦法之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格式填報,否則即喪失該項租稅優惠權益。對有關投資抵減稅額扣抵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抵減順序規定,申報書表亦已配合上述法令作修訂,營利事業只要於結算申報書表相關頁次(即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七頁),依照填表說明並按適用法律別分類分表詳細填列於表列各欄,即可維護自身之權益及便利以後查考。 (資料來源:20020222 賦稅署) ◎向儲蓄互助會借款支付之利息,可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儲蓄互助社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檢附該社出具之利息單據,可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國稅局說,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修訂為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可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之利息,除了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外,向儲蓄互助社借款之利息,檢附該社出具之單據亦可申報列舉扣除。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向儲蓄互助社借款用於購買自用住宅者,要記得保留支付利息單據,俾憑申報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20020222 賦稅署) ◎緩課股票移轉過戶,證券商或股票發行公司應予次月十日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股東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十七條規定所持有之緩課股票,如有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係以每股股票之面額與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比較,採取較「低」者,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辦理上述緩課股票移轉過戶之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應於該緩課股票移轉過戶之次月十日前,填寫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向當地之稽徵機關(國稅局)申報,並將二聯交股東,俾利個人股東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緩課股票轉讓憑單之申報,與股利憑單之申報時間不同(每年一月),故特別提醒證券商或股票發行公司注意。 (資料來源:20020222 賦稅署)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為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而買回本公司股份,其所稱「發行」,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係指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故私募前揭有價證券者,不得以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為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而買回本公司股份,其所稱「發行」,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係指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故私募前揭有價證券者,不得以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資料來源:20020222 證期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依證券交易法第八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不印製實體,而採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擬採用帳簿劃撥方式,可與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洽商辦理;並請投信投顧公會研提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應配合增修之相關條文供業者參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依證券交易法第八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不印製實體,而採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擬採用帳簿劃撥方式,可與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洽商辦理;並請投信投顧公會研提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應配合增修之相關條文供業者參採。 (資料來源:20020222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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