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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1/22

內  容  索  引:

◎支付經銷商旅遊費用之列報規定   

◎個人對校友會之捐款也可以節稅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會受何種處罰?

◎三角移轉規避贈與稅,屬違法之不當逃漏稅行為

◎贈與不動產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遺產稅、贈與稅得分期繳納之相關規定

◎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說明

◎列報居家護理費用之相關規定

◎慎選法拍屋,繳稅不吃虧

◎營業人地址變更未核准前,可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公司法修正公司登記配合措施:不再核發公司執照

精  采  內  容:

◎支付經銷商旅遊費用之列報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可按交際費認列。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將其依所訂經銷合約及勵辦法支付予經銷商業務人員國外旅遊之費用列報銷貨折讓二千餘萬元。該公司為促進業務成長舉辦招待經銷商出國旅遊活動,雖訂定辦法、設定條件,但其所發生之該項費用,其性質仍屬以銷貨為目的之交際費用,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條,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之規定不同,故於查核時依前開函釋規定,予以轉列交際費合併計算限額,因該公司交際費超限,形同全數剔除,而遭補稅五百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於獎勵經銷商所支付之相關費用,應依規定列帳,以免被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20011122 賦稅署)

◎個人對校友會之捐款也可以節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隨著教育制度的普及,除了學校、師生數目增加外,校友會也如雨後春筍般的到處設立,對經「核准登記成立的校友會」捐款,是否可列為所得扣除額,也成為納稅人關注的話題。
國稅局說,校友會是屬於私人聯繫情感的組織,依據各種聯誼組織管理辦法規定,該組織不得向外籌募捐款,故其接受捐款,應以校友為限,且憑校友會出具之收據,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如果以營利事業名義捐贈時,不能作為該事業之損失或費用。
國稅局強調,對於校友會之捐款,只有以校友個人名義捐贈,方能於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20011122 賦稅署)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會受何種處罰?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不少納稅義務人查詢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案件時,認為薪資所得已由任職公司扣繳所得稅款,為何尚須補繳稅款及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因此,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其每年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外,均應依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填具結算申報書,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繳納後向當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有應補徵之應納稅款而未申報繳納者,將會收到稅額繳款書。此外,若其未申報課稅所得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應補稅款在一萬五千元以上者,依同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除補徵應納稅款外,應照補徵稅款,處三倍以下之罰鍰。目前該局裁處罰鍰倍數係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將屬已填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按補徵稅款處0.四倍之罰鍰,非屬已填報憑單之所得按補徵稅款處一倍之罰鍰,因此,其罰鍰倍數已遠低於稅法規定。另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且金額達前述標準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惟實際上該局亦按上開裁罰倍數表減半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有以前年度所得而未於次年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繳補報,以免被核定為未申報案件,致遭處較重之罰鍰。此外,該局亦特別提醒民眾,切勿以為所得已含扣繳稅款、或已自行繳納應繳稅款、或自認為已有很多扶養親屬、或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很高而不申報,一旦被核定有應補徵稅款者,仍須補稅處罰,將更加重負擔。
(資料來源:20011122 賦稅署)

◎三角移轉規避贈與稅,屬違法之不當逃漏稅行為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近來,有納稅義務人以「三角移轉」之迂迴方式將股票或不動產移轉予子女,規避贈與稅;此種以虛偽買賣達實際贈與之行為,屬違法之不當逃漏稅行為,並非合法之「節稅」,因該局訂有通報查核系統,納稅義務人勢必無法得逞。
  該局最近於查核贈與稅案件中,發現甲君於八十八年初向乙君買入某公司股票六十萬股,因甲君年紀尚輕,無所得能力,經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君出售之某公司股票,係於八十七年底及八十八年初購自於甲君之父,亦即甲君之父利用「三角移轉」方式將某公司股份先移轉予第三人乙君,再移轉其子甲君,同時又查得甲君之父以相同方式分別移轉同一公司股份二十萬股及二十五萬股予另兩位子女,案經調查當事人間並無實際買賣價款之支付,而係利用假買賣以規避贈與稅,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按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核定甲君之父八十八年度贈與總額一千五百餘萬元,贈與稅額二百八十餘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利用此種「三角移轉」等虛偽不實方式來規避贈與稅,如有利用不實方式將財產贈與親屬者,請儘速自動補申報,以免遭補稅又處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11122 賦稅署)

◎贈與不動產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上述稅捐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若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應以贈與論,一併列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繳納之稅捐,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最近受理某贈與人將台北市土地三筆及房屋一間贈與其子(公告現值及評定標準價格二千一百萬元)之案件,贈與人主張扣除該三筆土地之增值稅五百餘萬元及房屋贈與契稅三萬餘元,惟因受贈人年紀尚輕,且無資力繳納鉅額之增值稅,經進一步查核繳納之資金來源,發現增值稅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繳納之增值稅,仍可依前項法令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核定贈與總額二千六百餘萬元,扣除免稅額一百萬元及已繳納之增值稅及契稅,贈與淨額二千萬元,應納贈與稅四百八十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欲贈與不動產並主張扣除增值稅或契稅者,應注意該項稅款需由受贈人以自有資金繳付,始符合扣除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11122 賦稅署)

◎遺產稅、贈與稅得分期繳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稅額及罰鍰合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該局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或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稅款(如土地、房屋、上市公司股票等),亦可申請實物抵繳稅款餘額不足部分分期繳納。
國稅局說:遺產稅或贈與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始得以實物抵繳。因此,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如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准以實物抵繳。
該局同時指出: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
(資料來源:20011122 賦稅署)

◎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說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制度施行後,投資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利,已不可以再計入綜合所得稅二十七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項目,但是還有很多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然申報錯誤。
國稅局說,基本上,兩稅合一後,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時,如屬八十七年度以後的盈餘分配,均會給國內投資人開立股利憑單,憑單上面也會載明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所以,投資上市公司之個人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來計算。例如,可扣抵稅額二十五元,股利淨額七十五元,則股利總額為一百元。假若某甲近幾年投資股票獲利頗豐,每年分配股利收入金額很大,綜合所得稅率高達四十﹪;那麼,個人股利部分之應補稅額計算,股利總額一百元,乘以稅率四十﹪,應納稅額為四十元,再減除可扣抵稅額二十五元,還要補繳稅額十五元。
(資料來源:20011122 賦稅署)

◎列報居家護理費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病人長期需要護理,或出院後有繼續護理之需要,對於合於規定之居家照顧之支出,納稅義務人可以檢據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項目。
國稅局說,由於經濟社會轉型,國內小家庭之生活形態已成必然趨勢,家庭成員醫護知識普遍不足,鑑於因醫療而需要長期護理的慢性病人日益增多,或經醫院轉介出院後尚需長期繼續護理的病人,均必須有適當的安置處所,提供病人護理服務,以維護病人健康;財政部為因應社會趨勢,兼顧醫療實情以減輕納稅義務人之稅負,因此,特別規定護理之家機構或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同時指出,上述機構之醫療行為,因須由醫師定期診察,故可視同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伸延。另外,此類病人倘一時因急病之救護需要,取得公立、全民健保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掣給載有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也可以併於醫藥及生育費用,申報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20011122 賦稅署)

◎慎選法拍屋,繳稅不吃虧

因為經濟不景氣,法拍屋的數量也隨之增加,由於法拍屋的價格通常低於市價,因此獲得許多民眾的青睞。在購買前除了應審慎選擇房屋的品質外,也要考量將來出售的土地增值稅。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果拍定價額低於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取得該筆土地的成本,計算將來出售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例如:甲地拍賣時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一百五十萬元,張三以低於公告現值之拍定價額一百萬元購買,再出售時,如公告土地現值已調整為二百萬元,則土地漲價總額為一百萬元,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約四十萬元,若以公告現值標購則漲價總額為五十萬元,只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約二十萬元;換言之,如果現在以較低的價格買到拍賣的土地,將來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就會較多,所以有些人買進後立刻轉手也是需要繳納一筆土地增值稅。
有些民眾為節省稅捐,出售土地時會申請適用每人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該處也表示,適用優惠稅率必須在移轉前一年內地上建物?有營業、?有出租他人及設有本人或直系親屬戶籍方可,如果取得土地未滿一年即再出售,稽徵機關查核土地出售前使用情形時,是以土地所有權人自取得土地所有權起開始查核,而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案件,其房屋如屬經拍賣點交者,則自法院點交之日起查核;如屬拍賣不點交者,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查核。
因此,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特別呼籲民眾,購買房屋前要充分了解房屋的使用情形,查詢是否有設立公司行號,或是他人設立戶籍,如果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即申請改課,若?備做自用住宅,記得於遷入戶籍後向所在稅捐處申請地價稅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資料來源:20011122 台北市稅捐處)

◎營業人地址變更未核准前,可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因變更營業地址,遷移到外縣市營業,營業稅申報日已到,變更地址案件尚未核准,回原營業地址稅捐處申報營業稅,路途遙遠,諸多不便,基於便民起見,台北市稅捐處提醒您可就近到遷入地稅捐處申報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台財稅第0九00四五0九五六號函釋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於遷入地稽機關未為函准其變更登記前,應由遷出地稽徵機關受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惟如營業人以其向遷入地稽征機關申報繳納該期營業稅較為便利者,遷入地稽徵機關仍應予受理,並於受理後移請遷出地稽徵機關依法核辦。此項便民措施,納稅人可妥為運用,以節省往返時間。
(資料來源:20011122 台北市稅捐處)

◎公司法修正公司登記配合措施:不再核發公司執照

公司法修正公司登記配合措施:

1. 公司法修正案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在案,自十月十四日起不再核發公司執照,已無須繳納執照費。
2. 公司執照停止核發後,公司如需登記證明書,請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填具申請書(需蓋具公司及負責人原辦理公司登記使用之印鑑章)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規費每份新台幣一百元。
3. 依修正後之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有連續罰規定,請依限辦理以免受罰。
4. 依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董事以視訊參與董事會會議者,董事視同親自出席。董事因而無法於簽到簿內親筆簽名者,董事會簽到簿應以文字註記董事以視訊會議參與會議之事實。
(資料來源:20011122 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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