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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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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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之自然人,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或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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