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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0/22

內  容  索  引: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為限。

精  采  內  容: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為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之自然人,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或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國稅局說:至於扣繳義務人給付之對象,如非屬前面所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例如在中華民國設立之營利事業、或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大陸地區人民::等等,則無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免予扣繳之適用,即不論應扣繳稅額是否新台幣二千元以下,均應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20011022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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