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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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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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彌補虧損,其彌補虧損之程序及方法,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及經濟部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經(九0)商字第九00二一六一八三--0號函釋,虧損撥補議案須經股東常會承認後始生效力。據此,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經董事會議決之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議案,未經股東會承認前,自不得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