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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與相關抵押品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一、A公司係製造業,為紓解廠房及土地使用之不足,以321,320仟元向一資產管理公司購入某一銀行對B公司之債權,該項債權之抵押擔保品為土地10,000坪及建築物l棟。
二、A公司為使法院早日處理該項債權之抵押土地及建築物,多次向法院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惟均遭B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反對而作罷,以致該項債權遲遲無法強制執行。
三、C公司為B公司之同業,其為取得B公司之生產設備及其他廠房,先與A公司及B公司之其他債權人接洽購買債權及讓與事宜,再與A公司簽妥債權讓與契約。該項債權讓與契約中明定,C公司以500,000仟元向A公司承購對B公司之債權,C公司於取得前揭債權抵押之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後,應將約定範圍之土地(計4,000坪及其建築物,分別以土地每坪44仟元及建築物總價60,000仟元售子A公司。前揭債權移轉價金500,000仟元已由 A 公司全數收訖。
四、C公司後續徵得A公司之同意,改由C公司之子公司D經法拍標得前揭債權抵押之土地及地上物之所有權,A公司並與D公司重新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將上開原合約所約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售予A公司,並按土地及建築物之面積與原約定單價計價,該等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款為土地189,947仟元、建築物60,000 仟元,合計249,947 仟元。
Q:
A公司取得該筆土地及建築物之入帳依據為何?
A: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6段之規定,成本係指為取得資產而於購買或建置時所支付之現金、約當現金或其他對價之公允價值。由於A公司先以500,000仟元之價金將帳面金額為321,320仟元之債權移轉予C公司,並約定C公司取得此債權抵押品之所有權後,須以約定價款將抵押品之部分土地及建築物售予A公司,故A公司實際上係以71,267仟元(即購入債權價款321,320仟元減出售債權價款 500,000仟元加購入房地價款249,947仟元)為對價取得該筆土地及建築物。因此,A公司應以土地及建築物之取得成本71,267仟元作為其入帳之依據。 (資料來源:20150321 會計人電子報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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