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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04/21

內  容  索  引: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第24段疑義

◎有關母子公司間進銷貨之揭露及內部利潤之消除等疑義

◎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損益認列會計處理疑義

◎先後投資同一債券,得否分列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精  采  內  容: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第24段疑義

Q:甲公司為一上市公司,其持有之A公司符合須採權益法評價之條件,惟A公司帳務處理速度無法及時編製各季之財務報表以配合甲公司提出財務季報表之時間。試問:甲公司於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表時是否可對A公司不採權益法處理,而對以往財務季報表即採權益法處理之被投資公司則依一致性仍繼續採用?

A:甲公司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無法及時取得A公司之財務報表,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第24段規定,企業於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期中財務報表時,得免按權益法處理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損益,且應於會計政策中敘明並應維持一貫。如對部分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處理,對部分被投資公司不採用權益法處理,則應於會計政策中敘明。
(資料來源:20110421 會計人電子報392)

◎有關母子公司間進銷貨之揭露及內部利潤之消除等疑義

Q:甲公司係從事製造及銷售A產品之廠商,乙公司係甲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轉投資之大陸子公司(持股100%),主要從事A產品在大陸地區之銷售。甲公司銷售A產品至乙公司是透過香港丙貿易商、大陸丁進出口商及大陸戊貿易商間接銷售至乙公司。丙、丁、戊公司與甲公司均非關係人,而A產品由甲公司銷售價格,經丙、丁、戊公司共加計約10%之運什費後,為乙公司進貨成本。

試問:

一、甲公司透過丙、丁、戊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是否應於甲公司財務報表之關係人交易附註中揭露?

二、甲公司透過丙、丁、戊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乙公司尚未銷售之部分,其未實現之內部利潤是否須銷除?

三、甲、乙公司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前述交易之相關進銷貨,應收、應付帳款等是否應沖銷?

A:

一、乙公司係甲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之子公司,而甲公司透過三家公司間接銷貨至乙公司,在實質上為關係人交易,故甲公司應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相關規定對該筆交易作適當之揭露。

二、甲公司透過三家公司向乙公司之銷貨,於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出售之部分,其未實現利潤應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之規定予以銷除。

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甲、乙公司之相關進銷貨及應收應付帳款等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規定予以沖銷。
(資料來源:20110421 會計人電子報392)

◎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損益認列會計處理疑義

Q:
一、A公司原持有B公司36%之股權,C公司亦持有B公司25%之股權,其後A、B、C公司分別辦理現金增資,A公司認購B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對B公司之持股比例增至40%,B公司認購A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故持有A公司40%之股權。C公司依原持股比例25%認購B公司發行之新股,A、B公司分別認購C公司發行新股,持股比例各為22%。試問A、B、C公司在現金增資當時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應如何計算?另C公司係依原持股比例認列對B公司之現增股份,其對B公司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是否應重新計算?

二、相互持股公司,以慣例法(聯立方程式)解其投資損益時,對當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是否應放入聯立方程式中計算?

A:

一、問題所述A、B、C三公司因現金增資後而成為相互持股公司,其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計算,無須採聯立方程式計算。另C公司對B公司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由於係按原持股比例認購,亦無需須重新計算。惟A公司對B公司非按持股比例認購之部分,應依同第五號公報第50段規定處理。

二、因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攤銷係對投資損益之調整,故對相互持股公司以慣例法計算投資損益時,應將當年度攤銷之差額併入計算。
(資料來源:20110421 會計人電子報392)

◎先後投資同一債券,得否分列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Q:
甲公司以前年度已購入某債券帳列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本年度又購入相同之債券,試問甲公司得否將新購入之債券帳列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而原已購入之債券仍帳列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處理?

A:

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04段已規定原列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續後僅於極少情況下方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資產,原非列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原始認列後亦不得重分類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已能防堵公司藉重分類操縱損益,故無須限制甲公司同種類之債券不得分列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資料來源:20110421 會計人電子報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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