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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10/21

內  容  索  引:

◎ 模具費用處理疑義。

◎ 購買法之適用疑義。

◎收購日及相關會計處理疑義。

◎庫藏股票會計處理疑義。

◎轉換公司債之權益組成要素分離疑義。

精  采  內  容:

◎ 模具費用處理疑義。

Q:加工廠接受生產客戶委託製造產品,並代為開發設計模具,開模完成後將模具置放於加工廠供生產使用,模具之所有權為客戶所有,惟經雙方協議加工廠須負擔部份模具費用。試問:加工廠可否將所負擔之模具費用依產品預計之生產銷售期間認列為費用?若該模具經濟效益短於一年時,可否於不同會計期間中依月份分攤為費用?

A:加工廠代客戶開發設計模具,且該模具之所有權為客戶所有,若於開發期間即已簽訂相關產品之生產銷售合約,加工廠所負擔之模具費用得於前述所簽訂銷售合約之收入認列期間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如收入比例)逐期認列為費用。惟其他尚未簽訂合約者,未來經濟效益並不確定,該模具費用不得分攤至尚未簽訂合約之期間。
(資料來源:20091021 會計人電子報317)

◎ 購買法之適用疑義。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2段規定,該公報之適用範圍包括一公司取得一家或多家公司之控制能力等情況。該公報第4段並規定,企業合併係指一個公司取得一個以上公司之控制能力而合併為一個經濟個體。購買法適用範圍所述之「公司」,除企業個體外,是否亦包含一公司之事業(business)?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之適用範圍,包括一公司取得一家或多家公司之控制能力等情況。一公司收購另一公司之事業(business),如符合下述對事業之定義,亦適用第二十五號公報。

二、事業係指一能經營管理之活動及資產組合,其目的係為投資人、業主、成員或參與者賺取報酬,報酬之形式包括股利、較低之成本或其他經濟利益。事業之組成包括有能力提供產出之投入及處理程序。事業通常有產出,惟產出非該組合符合事業定義之必要部分(例如尚處於創業期間之事業)。組成事業之三要素,定義如下:

1.投入:經由處理程序,可提供產出或有能力提供產出之經濟資源。例如非流動資產(包括無形資產或使用非流動資產之權利)、智慧財產、取得或使用必要原料或權利之能力,以及員工。

2.處理程序:處理投入以提供產出或有能力提供產出之程序,包括制度、標準、作業規範、慣例及規則等。例如策略管理程序、作業程序及資源管理程序。

3.產出:投入及處理該投入之結果,以提供或有能力提供投資人、業主、成員或參與者報酬,該報酬之形式包括股利、較低之成本或其他經濟利益。

如由市場參與者取得一事業且能繼續提供產出,例如與其原本事業之投入及處理過程整合,則該取得之事業不必包括賣方經營事業之所有投入或處理程序。取得之活動及資產組合是否為事業,應依據該組合是否能由市場參與者經營及管理來作判斷,而非依據賣方是否將其當作事業經營或買方是否意圖將其當作事業經營來作判斷。

三、取得之活動及資產組合如處於創業期間,可能尚無產出,則須考量下列因素,以判斷是否符合事業之定義:

1.是否已開始進行所規劃之主要活動。

2.是否擁有員工、智慧財產、其他投入及處理該等投入之程序。

3.是否正在進行提供產出之計畫。

4.是否具有獲得顧客通路之能力。

前述四項條件須同時考量,惟不限於此四項條件,於評估特定之活動及資產組合時,無須同時符合此四項條件。

四、若取得之活動及資產組合不符合事業之定義,不得適用第二十五號公報;若符合事業之定義,應依第二十五號公報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91021 會計人電子報317)

◎收購日及相關會計處理疑義。

Q:A公司(收購公司)與B公司(被收購公司)於98年3月22日簽訂「合作契約書」,B公司同意協助其股東將所持有B公司之股份讓與A公司,由A公司發行新股作為受讓B公司股東所持有股票之對價。雙方同意A公司取得B公司95%股權,B公司普通股1股換A公司普通股1.7股(A公司發行新股之價格為19.43元)。換股比例之計算,係按A與B雙方截至97年12月31日止,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並參考每股淨值、每股盈餘等因素後定之。A公司董事會決定以98年10月1日為股份交換增資發行新股基準日。試問:收購日應為何日?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4段之定義,收購日係指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或其股東雙方所約定權利義務移轉生效之日。A公司(收購公司)以發行新股作為取得B公司(被收購公司)股份之對價進行股份交換,在此情況下,收購日通常為換股基準日(增資發行新股基準日)。
(資料來源:20091021 會計人電子報317)

◎庫藏股票會計處理疑義。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所稱註銷庫藏股所沖轉之「保留盈餘」係指「未分配盈餘」,而「未分配盈餘」或「保留盈餘」是否包含「本期淨利」?

A:依本會(94)基秘字第273號函之規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規定中所謂之「保留盈餘」係指「未分配盈餘」。未分配盈餘包括過去年度之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本期純利或純損結算後轉入者。
(資料來源:20091021 會計人電子報317)

◎轉換公司債之權益組成要素分離疑義。

Q:A公司於98年平價發行一無買回權及賣回權之國內轉換公司債$825,000,000,約定轉換價格為每股$20.6。該轉換公司債相關會計處理為何?所認列之應付公司債折價,於日後攤銷時可否不認列利息費用,而與「資本公積-認股權」科目沖銷?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規定,轉換公司債發行人應分別認列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發行人應先估算未包含權益組成要素公司債之公平價值,以該價值作為負債組成要素之原始認列金額。權益組成要素之原始認列金額則為轉換公司債之公平價值減除前述單獨衡量之負債組成要素公平價值後之餘額。

二、前述負債續後應以利息法計算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並認列利息費用,惟其若分類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則應以公平價值衡量。前述權益續後不得於財務報表認列公平價值變動。

三、A公司按平價發行之轉換公司債包含轉換權,故其純債券部分係折價發行。當公司債到期時,A公司須按公司債面額清償,故其折價金額係A公司於公司債發行期間實際負擔之利息費用。因此,A公司按有效利率計算之公司債折價攤銷金額,應認列為利息費用。公司債持有人於到期日前若未進行轉換,於到期日時,公司債折價金額將攤銷完畢。

四、轉換公司債發行人認列之「資本公積-認股權」係所發行複合金融商品之權益組成要素。依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發行人不得因轉換選擇權是否行使之可能性變動,而修正對複合金融商品之負債及權益組成要素之分類。因此,「資本公積-認股權」不得與「應付公司債折價」沖銷。
(資料來源:20091021 會計人電子報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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