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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09/21

內  容  索  引:

◎重申本中心為縮短上櫃審議時程,於上櫃申請案正式送件前,預先進行審查程序之具體作法,如說明,請 查照。

精  采  內  容:

◎重申本中心為縮短上櫃審議時程,於上櫃申請案正式送件前,預先進行審查程序之具體作法,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0980101019號

一、為提昇上櫃申請案之審查效率,兼顧上櫃審查品質,本中心於97年度規劃預審方案,配合推薦證券商、會計師及律師之輔導及查核作業,於發行公司正式送件前,先執行部分審查作業,其具體作法如下:(一)本方案不具強制性,發行公司得就一般上櫃審查方式與本方案擇一採用。
(二)推薦證券商應按月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興櫃公司預計申請上櫃之時間。
(三)發行公司擬採用本方案者,推薦證券商於發行公司預計送件前三個月,應透過上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輔導計畫。
為使推薦證券商於輔導期間善盡輔導責任,輔導計畫之工作項目應妥善分配於最近三個月。
而簽證會計師亦應規劃檢查表之檢送時程,平均分配於最近二個月。
(四)推薦證券商及簽證會計師應按輔導(或查核)計畫按月申報評估資料及檢查表,申報方式不拘,並得由上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上傳,或以電子郵件或紙本方式寄送給本中心承辦人員。
(五)推薦證券商及簽證會計師依輔導(或查核)計畫按月申報檢查表後,若依規劃時程申請上櫃,原則上於正式送件時無須檢送更新後之檢查表。
但前開檢查表之財務資料應至少包含最近二年度及當年度最近一季之財務報告數字;當年度最近一季之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時,得以申請公司自結數評估。
二、因本中心承辦人員須配合覆核相關評估資料並執行適當之查核程序,故推薦證券商實際輔導工作或簽證會計師之查核工作未能如原來規劃進度執行時,應即時更新輔導(或查核)計畫,並與本中心承辦人員進行溝通。
三、本中心預先執行之審查無法取代推薦證券商及簽證會計師之輔導(或查核)工作,推薦證券商及簽證會計師仍應落實輔導(或查核),善盡專業責任。
(資料來源:20090921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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