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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購買農地者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告週知。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廿一日
字號:(87)台財證(一)第○二一三五號
主 旨: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購買農地者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告週知。
公告事項:為配合政府農地農用政策,並加強對於募集資金計畫之管理,爰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購買農地者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公開發行公司於公告日後若有再購買農地之情形者,除緊鄰廠房或其他特殊情況外,本會即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八款規定退回或不予核准其申報(請)案件。
二、涉及違反土地法部分,本會將檢送相關資料移請內政部參辦。
罰則:
農地如果不依容許使用項目使用而擅作他用途使用,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須處以新台幣6∼30萬的罰鍰,且須限期恢復合法使用。
如違法的行為人不依期限恢復合法使用得按次處罰,且得強制斷水斷電,還可移送地檢署偵辦。 (資料來源:20080821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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