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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部分條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70005860號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以下簡稱審議規則)自五十四年訂定發布以來,曾於七十三年、八十一年、八十五年、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歷經五次修正。茲配合會計師法修正公布,暨為強化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專業性、公正性及客觀性,爰予修正審議規則。本次共計修正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人數明定為十五人,並配合調整委員會組成之委員代表。為兼顧委員經驗傳承及維持一定流動性,除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者隨其職務異動調整外,其餘會計師代表或學者及公正委員之續聘以一次為原則,另規定全國聯合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報委員名單,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遴聘之。(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
三、 參照參考律師懲戒規則、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司法規定,修正懲戒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資料來源:20080221 證期局) ◎訂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70005860號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總說明
為強化並確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之專業性、公正性及客觀性,爰依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訂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條文共計五條,茲將其規定要點臚列如下:
一、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應遴聘具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各五人擔任委員。(第二條)
二、 為強化及確保懲戒委員會之專業、公正及客觀性,明定本辦法所遴聘委員之積極資格條件。(第三條)
三、 本辦法所遴聘委員之消極資格條件。(第四條) (資料來源:20080221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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