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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12/21

內  容  索  引: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精  采  內  容: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60071419號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之授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訂定發布,本次係初次修正。
按日本、新加坡及韓國對股東常會開會通知併議案內容送交股東之時間,均早於我國股東會開會十日前規定,為使股東及早瞭解股東會議事程序及內容,積極參與股東會行使權利,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並將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俾與國際接軌。
本辦法原規定公司以年報及營業報告書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會議補充資料,應與股東會議事手冊同時備妥,考量營業報告書本應載明於議事手冊,並無是否為會議補充資料之問題;至於年報是否為會議補充資料,宜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如有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會議補充資料時,則須與議事手冊於同一時間備妥,為杜絕爭議,爰一併修正為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亦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備妥。
(資料來源:20071221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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