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10/21

內  容  索  引:

◎智慧財產發展損失準備之會計處理。

◎有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中之前期服務成本之表達及提前適用十八號

◎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會計年度之處理。

◎勞工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外,另行成立與公司分離之退休基金委員會之會計處理。

◎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一次估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會計處理。

◎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智慧財產發展損失準備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因其行業特性,經常發生智慧財產權相關之侵權行為訴訟,此類訴訟多以甲公司與具智慧財產權之其他公司訂定權利金給付合約作結。甲公司除應自合約訂定後按期支付權利金外,尚須追溯至合約簽訂前一定期間,其權利金支付金額通常按追溯期間之相關銷貨收入金額計算。試問,甲公司是否須於前述合約訂定前即提列相關或有損失?

A:甲公司因所營事業發生智慧財產之侵權行為,若同時符合下列二條件則應認列或有損失,其金額得依銷貨收入之某一比例(或其他合理之基礎)估列:

1.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既存之事實或狀況,其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債已經發生者。

2..損失金額得以合理估計者。
(資料來源:20071021 會計人電子報216)

◎有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中之前期服務成本之表達及提前適用十八號

Q:淨退休金成本之前期服務成本可否以「營業外支出」或「非常損益」列帳,而不列入產品成本?

A: (一)前期服務成本雖然是對員工過去之服務年資給予退休金,但雇主之所以願意追溯給員工退休金給付,乃是預期如此做會提高員工未來之生產力、工作效率或士氣,亦即有未來經濟效益,故不能調整前期損益,而應做為取得無形資產,自退休辦法生效日或修正日起至該前期服務成本符合既得給付條件日止之平均年數,按直線法分攤,並列入營業成本,不宜以「營業外支出」或「非常損益」列帳。

(二)淨退休金成本乃所有組成項目之合計數,不宜分割,且使用「淨退休金成本」而不使用「淨退休金費用」之原意,即是因為部份當期認列之成本可能與其他成本一同被資本化,而成為資產的一部分,例如存貨。
(資料來源:20071021 會計人電子報216)

◎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會計年度之處理。

Q: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若係採不同起迄會計年度時,投資公司應如何認列投資損益?

A:被投資公司與投資公司會計年度起迄日期不同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8條之規定,除非實務上不可行,被投資公司應依投資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投資公司使用。如依前項所述,採用權益法所需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其報表日期與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不同時,則在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及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二者之差異期間內,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其產生之影響應於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中加以調整。被投資公司與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有差異之情況下,其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報導日之差異及報導期間長度應每期相同。此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23及24條亦有類似規定。
(資料來源:20071021 會計人電子報216)

◎勞工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外,另行成立與公司分離之退休基金委員會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有長期投資一乙上市公司股票,擬經董事會決定指定,撥供備付退休金之用,此項指定用途之長期投資,轉作退休基金資產時,其價值如何評價?又甲公司可否認列該長期投資市價超過帳列成本之增益?

A:一、如甲公司依法得另行成立與該公司分離之退休基金委員會,由甲公司移轉至退休基金委員會之長期投資─乙上市公司股票,如與甲公司分離,備供支付退休金之用,則該投資符合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退休基金資產」之定義,而據以減少退休金負債之認列。

二、前述移轉至退休基金委員會之退休基金資產,移轉時之市價與帳面價值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71021 會計人電子報216)

◎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一次估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於今年首度適用財務會計第十八號公報,委託精算師初步估算結果,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為290,000仟元,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第38段,若按十五年分攤,每年應分攤19,333仟元,惟公司認為保守起見,擬於今年底即將上述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一次估列為退休金費用290,000仟元,並同額承認應付退休金負債?

A:為保守起見精算退休金成本時,得將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一次估列為退休金成本,而不分期攤銷,惟應以附註加以揭露。
(資料來源:20071021 會計人電子報216)

◎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267號

主旨: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百分之十至十五股份由公司員工認購。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規定,目前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採公開申購者,現金增資價格不得低於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之會議當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七成,詢價圈購則不得低於向券商公會申報承銷契約時,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依上開規定,員工認購公司辦理之現金增資,是否須認列費用?如須認列?其認列時點及認列費用如何計算?

會計問題

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由公司員工認購之股份,若現金增資認購價格與公平價值有差異,是否須認列費用?如須認列,其認列時點及認列費用如何計算?

解釋函內容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之規定,企業之交易對象為員工時,應以給與日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衡量所取得勞務之公平價值。因此企業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由公司員工認購之股份,應衡量給與日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若無既得期間,則於給與日認列為薪資費用。

二、企業於估計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時,應考量員工認購後企業對於其轉讓之限制,企業應使用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該受限股票選擇權之公平價值。

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8段之規定,給與日係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予員工認購之給與日係除權基準日決定當日(此時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及員工認購股數均已確定),若除權基準日須經董事會決議,則為董事會決議日。

四、本解釋函對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資料來源:2007102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