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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1/21

內  容  索  引: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適用後之會計處理疑義。

◎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權益法之疑義。

◎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計算。

精  采  內  容: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適用後之會計處理疑義。

Q:本會(94)基秘字第145號函釋中央政府公債原則上於交易日與交割日間應視為衍生性商品處理,惟於何種情況下得視為慣例交易?

A:有關本會(94)基秘字第145號函之適用,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該交易亦視為慣例交易:

情況一:

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企業無其他方式買賣該證券。

2.企業將在該類型證券可容許之最短期間內交付並交割該證券。

3.企業於個別合約開始之初及其存續期間,不會淨額交割該合約並將於該證券發行時採總額交割,且企業已就該等合約將總額交割而不會淨額交割之依據作成書面文件。

情況二:

若主管機關或同業自律規章對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於財務報表之表達,規定須採交易日會計而非交割日會計。
(資料來源:20070121 會計人電子報)

◎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權益法之疑義。

Q:甲公司雖然持有60%之乙公司具表決權股份,但其投資目的並非影響乙公司之經營、理財及股利政策。試問,甲公司可否根據前述理由,而不採用權益法處理對乙公司之投資?



A: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係為反映投資損益之實況,而其要件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而非投資公司之投資目的。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已超過20%,通常已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因此應採用權益法處理對乙公司之投資。
(資料來源:20070121 會計人電子報)

◎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計算。

Q: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是否應扣除財產交易損失?

A:
一、就會計學理言,處分資產之損益,應列為本期損益。按處分資產損益之產生原因有二:一為所處分資產之耐用年限或殘值估計錯誤,導致使用期間之折舊多提或少提,如折舊多提,帳面成本虛減,出售時自然發生利益;反之,則產生損失,此種損益係因估計之變動而發生,應作為計算本期損益之項目。二為一般物價漲跌,或個別資產因供需關係而發生價格波動,因而在出售時產生利益或損失,此種利益或損失,在出售時已經實現,屬於「已實現增(減)值」,亦應列為本期損益之計算。

二、所謂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自可按當年度所有固定資產處分損益互抵後之淨額計算。按資產之處分,固可將各項資產個別出售,亦可合併整批出售。若合併整批出售,則個別資產之處分損失及利益即互相抵銷,事實上亦難客觀計算個別資產之處分損益,僅能計算整批資產處分之淨利益或淨損失。若限制處分資產之利益與損失不得抵銷,則各項資產其個別出售與合併出售所得出之損益結果即互異(個別出售時損益不得互抵,但合併出售則個別資產之損益無從計算,只能計算互抵後之淨損益),此種現象亦非合理。
(資料來源:20070121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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