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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經金管會核處新台幣72萬元罰鍰 裁罰時間:95年9月21日(本會第116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及第179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申報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且該公司有連續違反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核處該公司負責人新臺幣72萬元罰鍰,並請於95年10月15日前補行公告申報,逾期仍未辦理者,即再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連續加重處罰。 (資料來源:20060921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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