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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3/21

內  容  索  引:

◎繼續經營假設有重大疑慮,資產可否採不同方式評價

精  采  內  容:

◎繼續經營假設有重大疑慮,資產可否採不同方式評價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八九號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繼續經營假設有重大疑慮,資產可否採不同方式評價」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當企業之繼續經營假設有重大疑慮時,若企業認為基於繼續經營假設編製財務報表已不適當,應採行其他適當之會計方法。若企業不意圖亦無須解散清算時,仍應基於繼續經營假設編製財務報表,而無須以清算價值基礎編製。

二、根據甲公司之財務報表,其閒置資產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二次修訂條文第80段之規定按淨變現價值評價,淨變現價值之評估應依當時經濟環境作專業判斷。淨變現價值之決定涉及實質判斷,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三、企業若決議繼續使用閒置資產,應將其重分類至其他適當科目,並以下列孰低者衡量該資產:

1.該資產當時應有之帳面價值(調整任何應有之折舊或攤銷)。
2.企業決議繼續使用時,該資產之可回收金額。
企業原認列之閒置資產減損損失,若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規定認列者,該等減損損失可依該公報之規定迴轉;若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二次修訂條文第80段規定認列者,該等減損損失不得迴轉。

四、受查者之繼續經營假設若存有重大疑慮,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繼續經營之評估」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該條文之規定如下:「會計師若無法消除其對受查者繼續經營假設之疑慮時,應考慮受查者財務報表是否敘明下列事項:

1.對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內繼續經營能力有重大影響之情況。
2.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可能無法如正常情況進行資產之變現及負債之清償。
3.財務報表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而依清算價值評價及分類。
受查者財務報表若已作適當揭露,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規定,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受查者財務報表若未作適當揭露,會計師應視影響重大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或審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6032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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