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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11/21

內  容  索  引:

◎有關九十五年度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公報所產生之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業主權益調整項目應公開之時點及方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Q:電信業者經營無線電叫人業務所支付之一次性門號佣金獎金,可否視為獲取合約所發生之原始直接成本(因佣金之給付係確定取得客戶之申裝書始須支付),於發生時先予以遞延?

◎Q:已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非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投資股票(基金)評價入帳之時點及市價計算標準之認定並不一致,能否為一致之處理?

◎Q:企業於集中市場上取得其他公司股權達到權益法適用條件下,是否可不用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或是可採用其他會計方法?

◎Q:(一)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之股權,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給乙公司,由乙公司開發成購物中心後營業。 (二)甲公司出售該筆土地獲利十億元。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之規定,前述順流交易應將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消除,惟因乙公司購入土地後並不出售,而是開發成購物中心後招商經營,故甲公司之損益實現點為何?

◎Q:甲非公開發行公司已於86年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處理退休金資產及負債,惟依經濟部85年2月28日商201058號函,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暫緩適用第十八號公報。若甲公司於87年度選擇延後適用退休金公報,是否屬會計原則變動事項;抑或因該公司於首次攤提退休金費用之年度結束前,即決定不再適用第十八號退休金公報,故可認定其自始未曾適用過該公報?

精  采  內  容:

◎有關九十五年度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公報所產生之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業主權益調整項目應公開之時點及方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文日期:94/11/09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40202338號)

為使投資人能提早知悉首次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之影響,請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重大訊息方式輸入九十五年度首次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會計年度開始時,所產生對損益項目(即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對股東權益項目(即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影響總數,並將其計算表函報櫃買中心備查。
(資料來源:20051121 會計人電子報)

◎Q:電信業者經營無線電叫人業務所支付之一次性門號佣金獎金,可否視為獲取合約所發生之原始直接成本(因佣金之給付係確定取得客戶之申裝書始須支付),於發生時先予以遞延?

A:問題所述之合約並無法確定以後會繼續使用該門號,故其佣金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不確定性,應比照本會(87)基秘字第201號函解釋,認列為當期費用,不得遞延。
(資料來源:20051121 會計人電子報)

◎Q:已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非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投資股票(基金)評價入帳之時點及市價計算標準之認定並不一致,能否為一致之處理?

A:一、依商業會計法第一條規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適用對象係指商業及公營事業(若無其他法律規定者)。另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各有其適用對象。所述投資評價時市價之計算標準,應視公司之屬性及投資性質,依適當之法律規定辦理。

二、企業於編製財務報表提供予財務報表使用人時,即應按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之規定處理,要求當投資有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時,應以該公開報價衡量。若投資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但有該投資組成部分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應以組成部分之攸關市場價格為基礎決定該短期投資之公平價值,故於編製財務報表時,即應如此處理。

三、封閉型基金有公開市場交易,應以該公開報價衡量。開放型基金雖無公開市場交易,但有該開放型基金組成部分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應以組成部分之攸關市場價格為基礎決定該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
(資料來源:20051121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於集中市場上取得其他公司股權達到權益法適用條件下,是否可不用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或是可採用其他會計方法?

A:投資公司買進被投資公司股票之價格,如高於被投資公司之股權淨值,其原因可能係被投資公司資產的公平市價高於帳面價值,或係被投資公司有未入帳之商譽,因此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之股權淨值;反之,如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之股權淨值,則可能係被投資公司某些資產高估,或因經營不善而產生負商譽。當企業於市場上持續購入股票,而達採用權益法評價之條件時,其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9段之規定處理,如係折舊、折耗或攤銷性之資產所產生者,應自取得之年度起,依其估計剩餘經濟年限分年攤銷。惟亦得選擇一定年限攤銷之,其年限至少五年,至多不得超過二十年。若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無法分析其產生之原因,亦得就差額總數依上述規定選擇一定年限攤銷之。
(資料來源:20051121 會計人電子報)

◎Q:(一)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之股權,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給乙公司,由乙公司開發成購物中心後營業。 (二)甲公司出售該筆土地獲利十億元。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之規定,前述順流交易應將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消除,惟因乙公司購入土地後並不出售,而是開發成購物中心後招商經營,故甲公司之損益實現點為何?

A:由於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權40%,故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給乙公司獲利十億元,係屬順流交易所產生之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及本會民國87年9月3日(87)基秘字第179號函釋之規定按期末持股比例予以消除,該筆未實損益應俟乙公司出售該筆土地時,方可轉為已實現處分資產利益。
(資料來源:20051121 會計人電子報)

◎Q:甲非公開發行公司已於86年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處理退休金資產及負債,惟依經濟部85年2月28日商201058號函,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暫緩適用第十八號公報。若甲公司於87年度選擇延後適用退休金公報,是否屬會計原則變動事項;抑或因該公司於首次攤提退休金費用之年度結束前,即決定不再適用第十八號退休金公報,故可認定其自始未曾適用過該公報?

A: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8段「企業應慎重選用會計原則且各期一致使用,以增進報表之比較性。除因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新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佳,不宜輕易變更」。

二、上述甲公司已於86年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處理退休金資產及負債,故87年若不再繼續使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則與前述規定不符,應屬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20051121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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