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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5/21

內  容  索  引:

◎Q:請問對於取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應該如何計算成本?

◎Q: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託投資契約」,由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非屬信託公司)以乙公司名義代為轉投資丙公司,乙公司於其財務報表上,對上述「受委託代為轉投資」事項,應如何處理?

◎Q:現金增資且專款專用者,無需將利息資本化,所謂現金增資「專款專用」之意旨為何?

◎Q:A公司歷年來對應收帳款備抵壞帳之處理均採銷貨百分比法。民國94年時,A公司根據實務經驗,並經審慎評估目前客觀環境後,認為改採應收帳款帳齡分析估列備抵壞帳,更能詳實反映目前之財務狀況。請問前述變動應視為會計原則變動、會計估計變動或錯誤更正?

精  采  內  容:

◎Q:請問對於取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應該如何計算成本?

A:就會計學理而言,股票股利均不列為收益,故取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應併入原投資股票計算每股平均成本,因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2段第3項規定:「收到股票股利時不列為投資收益,僅註記股數增加,並按增加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價值。
(資料來源:20050521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託投資契約」,由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非屬信託公司)以乙公司名義代為轉投資丙公司,乙公司於其財務報表上,對上述「受委託代為轉投資」事項,應如何處理?

A: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託投資契約」,由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非屬信託公司)以乙公司名義代為轉投資丙公司。就本案而言,甲公司為丙公司之實質股東,乙公司為名義股東,為避免使用者發生誤解,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98段至第103段之規定,乙公司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此一事實。
(資料來源:20050521 會計人電子報)

◎Q:現金增資且專款專用者,無需將利息資本化,所謂現金增資「專款專用」之意旨為何?

A: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如係用於購建資產,因無須負擔利息,故無論是否專戶儲並專案動支,在現金增資額度內,均不得將利息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50521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歷年來對應收帳款備抵壞帳之處理均採銷貨百分比法。民國94年時,A公司根據實務經驗,並經審慎評估目前客觀環境後,認為改採應收帳款帳齡分析估列備抵壞帳,更能詳實反映目前之財務狀況。請問前述變動應視為會計原則變動、會計估計變動或錯誤更正?

A:帳款之估計方法大致有銷貨百分比法及帳款餘額百分比法二種。採用銷貨百分比法估算壞帳時,如發現期末備抵壞帳之餘額有偏高或偏低情事,仍應加以調整,俾應收帳款之評價臻於合理。因此,採用銷貨百分比法估計壞帳時,若因疏於注意或漠視備抵壞帳餘額偏高或偏低,致依銷貨百分比法所累積之期初備抵壞帳餘額,與改依帳款餘額百分比法所估算之備抵壞帳應有餘額有重大差異,則為發生會計錯誤,應於發現時調整前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50521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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