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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公司債案件債款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應載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30146761號
一、 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請)發行公司債(含國內外普通公司債、國內外轉換公司債及國內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依後附格式,檢附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
二、 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公司)申報(請)發行國內公司債案件依前項所檢附之書件內容,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中。
三、 本會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三○三八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資料來源:20041021 證期局) ◎車輛買賣另忘了辦理過戶登記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近年來積極加強清理使用牌照稅欠稅,經催繳後仍未繳納之欠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最近接獲不少民眾陳情其車輛早已讓渡他人,卻仍接到行政執行處催繳通知或禁止其提領存款之執行命令等。
該處表示若車輛已轉賣他人,原車主務必會同新車主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稅捐處依監理機關登記資料仍向原登記車主核發使用牌照稅單;若新車主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則原車主可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只有辦竣註銷手續後,原車主才免再繳納使用牌照稅。該處特別籲請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車主務必配合辦理,若尚有其他疑義可逕向該處駐臺北市監理處牌照稅股(電話:二七五三四四一六,地址:八德路四段二十一號三樓)、駐臺北市監理處北區分處牌照稅股(電話:二八三一五四四四,地址:承德路五段八十號二樓) (資料來源:20041021 台北市稅捐處) ◎節省印花稅有撇步 在現今工商業發達的社會,常會因交易行為而訂立不同種類的合約,而所訂合約性質不同,印花稅就有高低之別,要懂得竅門,才可達到節稅目的。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交易標的物雖然相同,但所簽訂的契約性質不同,將負擔不同的印花稅,例如訂定買賣動產契約只須貼用十二元印花稅票,但所訂的合約為承攬契約,就須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果所訂的合約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者,而適用不同稅率時,最好分別訂定合約,才可分別按不同的稅率貼用印花票。
該處舉例說明,有一家建設公司向廠商購買電梯,金額五百萬元,合約規定只須將電梯交到工地,為買賣動產契約,僅須貼用十二元印花稅票;如合約規定除將電梯送到工地外,並須安裝完成,合約總金額計六百萬元,係兼具買賣動產及承攬二種不同性質的合約,則屬概括承攬,須按合約總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計六千元。但是,該合約如果能分別訂立五百萬元的電梯買賣合約及一百萬元的安裝合約,則印花稅僅須分別貼用十二元(買賣動產合約)及一千元(承攬合約),合計一、0一二元,可節省四、九八八元。
該處特別提醒您:書立憑證種類很多,並不是每種憑證都要貼印花,如果您想進一步瞭解節稅的方法或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八00二三六九六九,該處並派有專人為您服務解答您所提出的問題。 (資料來源:20041021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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