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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21

內  容  索  引:

◎近來部分公司按其營運狀況將生產基地外移,及考量未來公司人員年輕化趨勢,在公司組織上做調整,而提出優退辦法鼓勵部分已達退休資格之人員辦理優退或為縮編人事而予以資遣,請問公司可否視其情況,自行研議縮短剩餘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之攤提年限,甚至一次估列為退休金成本,而不再分期攤銷?

◎Q:假設甲公司帳列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之原始成本為新台幣2億元,使用數年後,扣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1億元,惟市場上同類之全新固定資產價格約2000萬元,今請國內專業鑑價機構就前述公司固定資產重新鑑價結果,其市價約為1000萬元,故該固定資產之未折減餘額1億元與估價結果1000萬元比較,已產生明顯的價格下跌。請問甲公司是否應就該固定資產認列資產價值減損之損失

◎Q:甲建設公司購置土地並已辦理過戶手續以積極開發建造,在開發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地價稅是否可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固定資產除特殊情形外,應按取得或建造之成本入帳。所謂建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成本、『稅捐』及其他至建造完成止所發生必要而合理之支出。」之規定,列為土地成本或建築物成本?

◎Q:銀行有關風險集中之揭露應如何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有關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處理。

◎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即將於本(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展開

精  采  內  容:

◎近來部分公司按其營運狀況將生產基地外移,及考量未來公司人員年輕化趨勢,在公司組織上做調整,而提出優退辦法鼓勵部分已達退休資格之人員辦理優退或為縮編人事而予以資遣,請問公司可否視其情況,自行研議縮短剩餘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之攤提年限,甚至一次估列為退休金成本,而不再分期攤銷?

A:一、依本會(84)基秘字第157號函規定,企業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十八號公報)時,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基於穩健原則,均得由企業於首次適用時自行決定縮短攤提之年限,惟經選定之後,應前後一致採用,以後不得任意變更年限。

二、另依本會(84)基秘字第204號函規定,精算退休金成本時,得將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一次估列為退休金成本,而不分期攤銷,惟應於附註加以揭露。

三、企業基於組織調整而提出優退辦法鼓勵部分已達退休資格之人員辦理優退,或為縮編人事而予以資遣,應屬十八號公報所稱之縮減及清償,故應依該號公報第33-2段至第33-4段規定處理,剩餘之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仍應依上述規定採原選用之年限一致性處理。
(資料來源:20040821 會計人電子報)

◎Q:假設甲公司帳列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之原始成本為新台幣2億元,使用數年後,扣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1億元,惟市場上同類之全新固定資產價格約2000萬元,今請國內專業鑑價機構就前述公司固定資產重新鑑價結果,其市價約為1000萬元,故該固定資產之未折減餘額1億元與估價結果1000萬元比較,已產生明顯的價格下跌。請問甲公司是否應就該固定資產認列資產價值減損之損失

A:公司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當有證據顯示資產價值有重大減損時,應就其減損部分立即認列損失。前述之證據判斷係指於資產負債表日考量致使資產價值減損之事項,包括公司之內外資訊來源,如資產之市價大幅降低、或因技術、市場、經濟或法令環境等因素之重大不利改變、或資產過時陳舊或實體損壞等,據以判斷資產價值是否有減損之跡象。
(資料來源:20040821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建設公司購置土地並已辦理過戶手續以積極開發建造,在開發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地價稅是否可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固定資產除特殊情形外,應按取得或建造之成本入帳。所謂建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成本、『稅捐』及其他至建造完成止所發生必要而合理之支出。」之規定,列為土地成本或建築物成本?

A:甲建設公司於購入土地辦妥過戶手續時,即已使該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態,後續所發生之地價稅並不會增加土地價值,且地價稅年年發生,並不具未來經濟效益,故甲建設公司購置土地開發建造,其持有已過戶土地所支付之地價稅,應列為當期費用,而不列為土地成本或建築物成本。
(資料來源:20040821 會計人電子報)

◎Q:銀行有關風險集中之揭露應如何處理?

A: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銀行財務報表之揭露」第42段規定,銀行之資產、負債及資產負債表外項目如有顯著集中情況,應依地區別、客戶別、產業別或其他風險顯著集中情況(如集團關係關聯戶等)予以揭露。倘集團關係關聯戶之授信餘額占銀行總授信餘額之10%以上者,應予以揭露。客戶別之區分與顯著集中之判斷應按銀行放款業務之實際情形,依重要性加以判斷,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40821 會計人電子報)

◎長期股權投資有關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處理。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向關係人以517、117仟元購買乙公司75%股權。在轉投資方面,乙公司以長期股權投資方式持有上市公司丙公司股票,並以成本市價孰低法評價該長期股權投資。另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25%股權,在甲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再度取得乙公司75%股權後,甲公司為持有乙公司100%股權之母公司。

二、甲公司購買乙公司約75%股權當時,乙公司帳列股東權益淨額304,528仟元,其中已減除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401,046仟元;依75%投資比例計算,該部分股權之股東權益淨額為227,239仟元,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299,261仟元。

三、有關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處理:

甲公司係以購買價格517,117仟元為投資成本,並以甲公司75%投資比例計算之乙公司股東權益淨額加回原先帳列股東權益減項之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全數為持有丙公司股票所產生)金額後,計526,500仟元作為調整後股權淨值,依投資成本低於投資股權淨值之差額9,383仟元採折價攤銷方式處理。

四、該公司長期投資續後評價:

甲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對前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作續後評價時,除按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損益外,尚發現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資-乙公司之帳面價值與乙公司股權淨值有所差異(此差異為乙公司帳列之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全數為持有丙公司股票所產生),故甲公司按75%投資比例計算乙公司原始持有丙公司股票之成本與期末市價(以丙公司九十二年三月均價計算)之差異數後,增提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306,685仟元。

會計問題: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該筆交易可否為下列會計處理:

一、有關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處理:

甲公司購買乙公司75%股權時,乙公司帳上因提列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致淨值低於甲公司之投資成本(亦即乙公司股權淨值已反應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因素,且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已無發現其他可分析原因),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9段之規定,有關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無法分析其產生原因者,得選擇一定年限攤銷之。爰此,甲公司似應將投資成本517,117仟元高於投資股權淨值227,239仟元之差額289,878仟元採溢價攤銷處理方式,而非甲公司現行將投資成本低於調整後股權淨值部分採折價攤銷處理方式。

二、有關甲公司長期投資續後評價: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10段之規定,乙公司股東權益之增減變化,應由甲公司按投資比例增減長期投資金額,故甲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對前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作續後評價時,除按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損益外,似應依投資比例將乙公司帳上持有丙公司股票淨額(以甲公司取得前開股權時點計算)與期末市價(以丙公司九十二年三月均價計算)之差額,調整長期投資金額。

會計處理分析:

一、依本會(76)基秘字第012號函釋,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於被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且有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時,投資公司亦應比例認列,借記「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貸記「備抵未實現跌價損失-長期投資」。

二、投資公司於取得被投資公司股權時,若被投資公司帳上長期股權投資已有備抵跌價損失作為評價科目,則應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淨額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而不應加回原帳列股東權益減項之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金額。

三、甲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購買乙公司約75%股權時,其經濟實質為企業合併,故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6段至第9段規定決定收購成本後,應依同號公報第17段規定,將收購成本分攤至取得之資產與承擔之負債,其步驟如下:

1.因收購而取得之可辨認資產與承擔之負債,不論是否列示於被收購公司之財務報表上,均應按收購日之公平價值衡量。

2.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比較,若收購成本超過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應將超過部份列為商譽;若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則其差額應就非流動資產(具公開市價之長期證券投資及擬於短期內出售之固定資產除外)分別將其公平價值等比例減少之,若減少至零仍有差額時,應將該差額列為遞延貸項(負商譽)。

四、來函所述甲公司購買乙公司約75%股權時,若按收購日之公平價值衡量因收購而取得之乙公司可辨認資產與承擔負債,其金額與乙公司帳列金額相等,則超過部份應列為商譽,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7段規定處理。

五、依本會(89)基秘字第098號函釋,本案合併後,甲公司原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於合併基準日沖銷時,如無其他證據顯示該項購入價格(即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不合理時,則所付代價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部份,應改列為商譽。該商譽於支付現金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即已存在,故合併前後對該項商譽之會計處理仍維持一致。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40821 會計人電子報)

◎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即將於本(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展開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即將於本(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展開至九月三十日止,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請儘早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營利事業除了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外,其餘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應於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簿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除以現金及支票繳納稅款外,也可於申報期限(九月三十日)當日二十四時以前,利用自動櫃員機或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欲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者,可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的自動櫃員機,在輸入金融卡密碼後,選擇繳稅之選項,依據自動櫃員機的畫面指示,分別輸入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繳款類別:15031、所屬稽徵機關代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應自行繳納金額辦理轉帳繳稅;如欲使用網際網路繳稅者,請先向存款金融機構申請,並取得電子錢包軟體、使用手冊、交易憑證識別資料及網際網路存款帳號等,再將軟體安裝於個人電腦後,經由網際網路到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http//www.taica.com.tw)線上取得憑證後,即可透過網際網路繳稅,請大家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2004082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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