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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7/21

內  容  索  引:

◎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得指定國內代理人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帳戶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遭侵占款項已提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精  采  內  容:

◎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得指定國內代理人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帳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八字第0930125763號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得依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方式指定國內代理人,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帳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該外匯存款帳戶之存款不計入匯入本金,且應依前揭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由保管機構逐日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該帳戶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該帳戶資金匯入出情形及餘額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資料來源:20040721 證期局)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八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關於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同時表示: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二十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惟其仍得依營業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使用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20040721 賦稅署)

◎遭侵占款項已提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資金如有遭股東、董事或監察人侵占的情形請注意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訂後,放寬為「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營利事業查核準則「修訂前」,公司資金遭股東、董事或監察人侵占仍須依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修訂後放寬為如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資料來源:2004072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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