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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6/21

內  容  索  引: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否分攤利息費用及利息支出?

◎欠稅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可申請分期繳納

精  采  內  容: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否分攤利息費用及利息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者。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分攤,自該投資收益項下減除,不得在課稅所得項下減除:
一、 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除直接歸屬之費用或利息應自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外,不必分攤一般營業發生之費用或利息。

二、 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按核定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投資收益、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比例,計算投資收益部分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自投資收益項下減除。

該局特別籲請專營有價證券買賣之營利事業注意分攤規定,以免被剔除補稅,造成困擾。
(資料來源:20040621 賦稅署)

◎欠稅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可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
  該局指出,因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其經濟狀況不佳,無法一次完納所欠繳之稅捐,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理由向管轄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只要欠稅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即可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2004062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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