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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匯兌風險操作實務研討會新聞稿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促進外銷服務團、外貿協會、經濟日報訂於本(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四日及八日在台北、高雄及台中各舉辦一場「貿易匯兌風險操作實務研討會」,協助業者在國際匯兌急速波動衝擊下,尋求最佳因應對策。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預測今年GDP應有 5.4﹪之成長率,台灣目前對外貿易仍呈順差趨勢,新台幣長期看有升值壓力而非貶值,近期走貶之保守推測僅為短期現象,然匯率之貶值對各產業影響不同,大多數業者勢必進行避險之相關措施,來穩定公司運轉之順暢。例如:從遠期外匯買賣到客戶的付款條件談判,均為避險方式之一。大體而言,由於最近全球主要通行貨幣間匯率變動相當快,因此,舉凡我商出口後外匯資金之操作難度亦相對提高。
眾所皆知,在金融市場全球化及自由化潮流下,各國莫不積極開放各項貿易資金融通管道與外匯操作工具的多樣化,同時讓大多數企業面臨國際匯兌的風險。如何適當運用避險規劃,甚至純熟操作外匯,是廠商從事貿易必須面臨之重要課題,經濟部促進外銷服務團期盼業者除能創造其外銷市場之佳績與增加收益的雙贏局面外,並期能及時協助廠商避免贏了國際貿易卻輸了國際匯兌的尷尬困境。
該項研討會特邀請極具外匯操作實務經驗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主管及傑出國際金融學者教授講授如何將貿易匯兌風險轉嫁與銀行共同承擔及營運資金以不同國際貨幣交叉持匯避免週轉金短差風險。本研討會係免費參加,有興趣者請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首頁,在右邊綜合資訊意見交流欄中研討會訊息項內查閱,歡迎多多利用網路報名,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經濟部促進外銷服務團:02-2397-7338。 (資料來源:20040521 經濟部) ◎有關租稅協定扣抵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該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復按財政部九十年發布之「適用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所得,依租稅協定之上限稅率納稅者,於申報國外稅額扣抵時,以扣抵依該上限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並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相關規定辦理;其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依租稅協定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依上述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而該所得符合租稅協定規定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者,其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營利事業應向所得來源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退還其溢繳之國外稅額,方屬正確。
該局指出,目前我國與十二個國家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十三個國家簽訂國際運輸所得稅協定並生效,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取自前述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租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之稅率,以免於所得來源國溢繳稅款,而該溢繳稅款於我國又不得扣抵,致權益受損。如欲瞭解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各租稅協定之內容及下載居住者證明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www.ntat.gov.tw/法規服務/租稅協定)或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www.dot.gov.tw/業務資訊服務/賦稅法規服務/租稅協定)查詢。 (資料來源:2004052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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