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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本年度於審查上櫃案重點 請推薦證券商除了注意不宜上櫃條款之具體認定標準及量化標準外,更應加強查核其具體客觀之事實、評估對發行公司未包財務業務之影響及有無涉有誠信問題。
一、申請上櫃案
(一)意見徵詢常出現之問題
1.未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召開勞資協調會
2.申請公司與消費者間有消費爭議事件
請於輔導期間加強輔導並改善。
(二)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款等規定
申請上櫃公司若有環保問題、涉有違誠信原則或廠房違建之情事,應於其改善後再向本中心申請上櫃。
(三)申請上櫃公司對於主要生產或行銷據點持股不高者,請於申請上櫃前將其納為100%持股之子公司,以免有操縱損益之嫌。
(四)主管機關對轉投資關係複雜之發行公司,已要求加強其管理,請於輔導期間應針對其營運風險進行分析及了解,並注意其相關資訊之揭露情形。
(五)申請上櫃公司其前十大客戶最近二年度銷貨金額大幅變動者,除了解其授信條件及收款情形外,應再加強查核其銷貨真實性。
(六)申請公司之財務人員係由董事長或總經理之親友擔任者,其財務之獨立性欠佳,應於導期間評估其適任性。
(七)為避免公司之監察人與董事為同一法人之代表人,監察人與董事間有實質無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情形,請於改善後再行送件申請上櫃。
(八)申請上櫃公司之子公司其應收帳款及存貨於輔導時應督促期訂定應收帳款備抵呆帳及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評估政策。
(九)董事長及總經理之配偶若有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情事者,請於輔導期間建議發行公司改善。
(十)輔導期間之檢舉案應做成工作底稿,列為評估項目。
(十一)若申請公司需訂定關係企業往來辦法者,請參考公司治理中之版本訂定,較為周延。
二、上櫃合併案
辦理合併案時,對於被合併公司資產(如應收帳款、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商譽)之價值,應確實評估其價值。 (資料來源:20031221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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