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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交所函報「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修正條文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修正條文乙案,本會二十一日准予備查。 本次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依據本會函示並參照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公告內容,函報現行「對有價證券上市(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上市(櫃)公司應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去年度經理人及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修正為:
一、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之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
二、除前項人員外,去年度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 (資料來源:20020521 證期會) ◎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並將該房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如何核課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承租人與地主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由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並將該房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雙方約定承租人需支付租金及租賃期滿應拆屋還地,應如何核課租賃所得,仍不甚了解,該局特再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與地主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由其在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及將該房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約定該營利事業需另付租金及租賃期滿應拆屋還地,因出租人自房屋興建完成即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於租賃期間屆滿,該建物是否拆除,當由出租人自由處分,故該房屋之建造成本,仍應視為承租土地之對價,按該營利事業於各該建造年度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核課出租人(即地主)建造年度之租賃所得。
二、另由承租人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道路工程受益費等,係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之性質,由出租人併入其租賃所得核課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20521 賦稅署) ◎申報綜所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注意那些事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展開。 大家正積極準備申報所需資料,而選擇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係非常普遍的節稅方式,大家都非常關心申報應注意那些事項?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至其相關應特別注意細節,特予說明如下:
(一)應檢附上開醫療院、所出具載明就醫者之當年度單據。至於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並加蓋該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收據憑核。
(三)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檢附診斷證明及收據憑核。但其診斷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者,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四)在符合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該院、所沒有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可憑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列舉扣除。
(五)就醫於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六)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對上開之病患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並製給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者,可檢附該收據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七)因病在國外就醫,所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檢附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申報列舉扣除。但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醫藥費」之範圍,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20020521 賦稅署) ◎法拍屋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房屋抵押作擔保向他人借款,因無力償還致被債權人聲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房屋所有人不論有無獲分配價金,該房屋之移轉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拍賣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至於所得應如何計算?國稅局特說明如下:
一、 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二、 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價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佈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三、 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佈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資料來源:2002052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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