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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免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新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為活絡債券市場交易,協助企業籌措資金,凡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該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案公布實施後,多項有利企業的措施都將施行,其中債券;交易免稅,對投資人進行債券交易及協助企業籌措資金等,成效頗大。故納稅義務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凡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而誤繳證券交易稅者,均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原繳納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等相關資料,逕向該局辦理申請退稅事宜。 (資料來源:20020321 賦稅署) ◎繳清遺產稅後,始得處分遺產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有繼承人收到遺產稅繳款書,因稅額過於龐大,無現金可繳納,致逾繳納期限,遭該局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原核定之本稅外,尚需負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徒增負擔。
該局指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繼承人等依法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繼承人等如違反,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之義務。」此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及稅捐稽徵法第十四條等所明定。
該局呼籲繼承人收到遺產稅繳款書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延期二個月。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者,納稅人如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或申請以課徵標的物其他易於變價、保管之實物抵繳。如有疑問,應於繳納期限內向該局詢問或申請更正或申請復查,不要置之不理,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另外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未繳清前,無法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者。 (資料來源:20020321 賦稅署) ◎支領一次退職所得,其「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標準。
該局指出,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係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另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
該局又表示: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準此,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經採認併計之公私立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之。
該局籲請符合前述身分之退職人員於計算退職所得之服務年資時,應留意前述相關規定,以保障自我權益。 (資料來源:2002032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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