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2/21

內  容  索  引:

◎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興櫃股票之會計處理

◎配合公司法修正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規定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相關規定

◎併購後增加備抵呆帳之呆帳損失應如何計算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分配時是否會發生贈與稅的問題?

◎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是否應辦薪資扣繳

◎營利事業進貨憑證處理之問題

◎土地被拍賣不繳地價稅吃虧大了

◎網路申報繳稅網域變更名稱 憑證作業再簡化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自動報備減輕處罰

◎北市稅處加強清查廠商營業稅稅籍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即日起依規定將應公告資訊揭露於網站後,其公告事項得免登載於報紙

精  采  內  容:

◎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興櫃股票之會計處理

一、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興櫃股票應採成本法評價,並於財務報表附註及科目明細表揭露屬係興櫃股票者。

二、另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台財證(六)第○○六一二三號函補充「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規定,其適用範圍原不含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含興櫃股票)之有價證券,惟配合興櫃股票之評價應採成本法評價,故公開發行公司對興櫃股票仍應適用本會七十九年七月三日(七九)台財證(一)第○一四二六號函有關出售資產三年內再買回應沖銷損益之規範。
(資料來源:20020221 證期會)

◎配合公司法修正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規定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台灣證交所為配合公司法第十五條之修正,修訂「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修正條文草案,暨規劃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管理方案,本會十九日准予備查。

二、櫃檯買賣中心函報為配合公司法第十五條之修正,修訂「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及「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修正條文草案及規劃管理方案,請依下列辦理後准予備查。

(一)有關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四)規定:「::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再辦理公告申報」。鑒於上開事項輸入股市觀測站後應免再辦理公告申報,請配合修正刪除「應再辦理公告申報」。

(二)為考量航運業之行業特性,暨櫃檯買賣中心管理上櫃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所需作業時間,請定期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全體上櫃公司上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總額率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名稱、資金貸與金額,必要性合法性及決策過程之說明資料彙總報會。

三、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前述函報修正相關規章及擬具管理方案內容如下:

(一)資訊申報作業

1修正「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須發布重大訊息(不定期資訊公開):

(1)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金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3)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資金貸與,其累積貸與金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
(4)依前開第2、3辦理申報後,對同一對象再辦理資金貸與,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

2至「對有價證券上市(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因已有定期申報規定,建議免予修正;「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原即未規範背書保證或資金貸與他人須召開記者說明會,本次亦不另增訂。

(二)審閱財務報告及平時例外管理

  擬修正提高「審閱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二項,及「就上市(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規定資金貸與他人之選案參考標準,擬放寬為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者(另將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之標準予以刪除)。

(三) 其他控管措施

  參酌現行對上市(櫃)公司背書保證作業之管理,將對每月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上市公司,瞭解其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將對該公司已執行或擬採行之管理措施暨貸與金額超過淨值百分之四十之公司按月彙總陳報;另為瞭解公司之財務風險,另將彙總貸與金額超過淨值百分之四十之公司資料名稱及家數,併前開資料報會。
(資料來源:20020221 證期會)

◎併購後增加備抵呆帳之呆帳損失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列之備抵呆帳,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應就其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下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如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計該年度呆帳損失時糾正之,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該局指出,某金融營利事業因併購消滅公司而概括承受備抵呆帳一千七百餘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呆帳損失,惟因與規定不符,該局乃予以調整補稅。該局指出,該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各項應收款及放款等,其因併購所作之會計分錄,顯示該筆備抵呆帳係因其所承受之各項應收款及放款依所得稅法笫四十九條規定提列呆帳損失而產生,已反映於消滅公司之累積盈虧及本次併購所產生之遞延費用(商譽)中,故不應再予提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平時帳務處理,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資料來源:20020221 賦稅署)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分配時是否會發生贈與稅的問題?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查詢,遺產稅以實物抵繳後,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但各繼承人間所分配的遺產數額不一,是否有贈與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根據財政部函釋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繼承人之間無論如何分配遺產,均不課贈與稅,亦即繼承人毋須就分配遺產的差額繳交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雖然民法規定,各繼承人可以依應繼分請求遺產分配權,但無論被繼承人以遺囑分配遺產是否合乎公平;或是各繼承人之間如何自行協議遺產分配;或是以何種方式繳清遺產稅款,稽徵機關只就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遺產分割方式均不會干涉,同時民法對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並未予限制,故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例如繼承人甲、乙、丙三人以協議方式分配遺產,因甲係長子獲得大部分的遺產,乙、丙二人只分配到少數的現金,只要繼承人三人協議分配方式成立,繳清遺產稅,無論如何分配,均不必繳交贈與稅。
(資料來源:20020221 賦稅署)

◎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是否應辦薪資扣繳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果僅招待某些特定員工,係屬公司對特定員工的補助,應該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有部分公司,特別是保險業者,列報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之費用,卻未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而被處罰。該局舉例說明,某人壽保險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其他費用科目內列報有會議費約四千萬元,據該公司說明,係舉辦年度例行會議之相關支出,但經深入查核,發現會議性質必須是業績達規定標準以上者,始有資格參加,而且會議地點均選擇在觀光勝地,並委託旅行社安排行程,與一般觀光團無異,其屬性係為犒賞績優員工所作之旅遊活動。該局認為,上述支出是招待達成一定業績標準的特定員工出國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為非固定薪資,依規定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按其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六稅款,除通知公司補辦扣繳手續外,違反扣繳義務部分,並另處罰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公司如有前述情形,務請按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20020221 賦稅署)

◎營利事業進貨憑證處理之問題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甲方接受另一營利事業乙方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方進貨,並直接以乙營利事業名義進口,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歸屬之不同,相關進貨憑證之處理方式亦不同。
  該局說明,若甲係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該項交易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乙營利事業應取具丙開立以乙為抬頭之商業發票、提貨單及相關進口單據等進貨憑證作為入帳依據。若甲係以自己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即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為,且委託乙代辦進口貨物,甲仍應取具乙代辦進口之各項報關提貨費用及完稅單據副本,併同三方訂貨文件、國外廠商丙開立以甲為抬頭之商業發票及甲支付國外廠商丙貨款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憑以認定進貨事實。
  該局指出,此類交易是否認定為甲營利事業之銷貨行為,關係其營利事業之營業稅負擔,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費用限額之計算,營利事業若有此類交易,於查帳時應檢具買賣合約,並提示相關進貨憑證供核。
(資料來源:20020221 賦稅署)

◎土地被拍賣不繳地價稅吃虧大了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年來經濟景氣不佳,房地產法拍案件增加很多,而法拍案件當事人每因土地被查封拍賣,致不願意繳納地價稅,卻不知此種欠稅,會影響法拍土地核算土地增值稅負。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其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每繳納一年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繳納半年者,抵繳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可抵繳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
例如:甲於八十九年一月購買土地,該年七月一日土地經重新規定地價,該土地於九十一年一月被查封拍賣,如其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地價稅均繳納,則可於核算土地增值稅時抵繳百分之一點五之土地增值稅額。
該處呼籲持有土地者,請依規定完納地價稅負,該完納的的稅款,可抵繳高額土地增值稅,達成節稅目的。
(資料來源:20020221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網路申報繳稅網域變更名稱 憑證作業再簡化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九十一年五月起,網路報稅網域名稱更改為:tax.nat.gov.tw;網路繳稅及信用卡繳稅網址更改為paytax.nat.gov.tw。
該處為提供民眾更便捷之身分識別認證方式,達到電子化政府便民服務之目標,原採用經濟部之電子認證機制仍予保留外,自九十一年起,新增簡化憑證作業如下:(一)自然人辦理網路申報作業,不下載資料者:由納稅義務人輸入身分證及戶號作為識別碼,經過檢核後即可上傳申報資料。(二)法人機構辦理網路申報作業,增加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密碼作業方式:由納稅義人於報稅網站輸入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BAN)及負責人或扣繳義人身分證統一編號(IDN),經網路線上檢核無誤後,自動配發密碼,俾供法人機構進行各項網路申報作業,請大眾配合以免造成困擾。
(資料來源:20020221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自動報備減輕處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業人與其分支機構間,將申購之統一發票互調使用,雖於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各自向主管稅捐稽徵處報備,且未涉及逃漏稅,惟依財政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0九00四五六九四四號函釋規定該行為已影響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並增加進銷勾稽作業之困難,仍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所以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處報備,依前開函釋規定仍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罰;惟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考量此種違章情節與一般營業人違反稅法規定之態樣不同,經提該處復查委員會審議後決議:將此類違章案件依最輕以新台幣三千元處罰。
該處呼籲營業人申購之統一發票應與統一發票購買證所載之字軌號碼核對相符後再行使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221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北市稅處加強清查廠商營業稅稅籍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將全面清查台北市公司行號辦理營業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
該處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掌握稅源,防杜逃漏與增裕稅收,及配合財政部九十一年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逐家勘查台北市公司行號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外,並查對申請登記事項與實際營業狀況及稅捐機關電腦登錄資料,有無缺漏或不符情形。
該處呼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請營業人先自行查對,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或變更者,儘速依規定辦理以免被罰。
(資料來源:20020221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即日起依規定將應公告資訊揭露於網站後,其公告事項得免登載於報紙

一、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及「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規定應公告之事項,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於本會擬議中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實施前,將前揭規定應公告內容依下列方式揭露於網站後,得免除報紙公告,相關事項除「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規定之公告資料免申報外,並應就網站資訊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其他應申報文件申報本會: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將應公告事項之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股市觀測站)。

(二)股票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將應公告事項完整資訊揭露於公司網站,且符合下列條件:

1於公司網站首頁應以顯著字體標明前揭公告資料之點選查詢處,以方便投資人查詢相關資訊。

2公告內容應以顯著字體標示:「本次公告之資訊內容及其更新與安全防護由本公司自行負責」。

3於網站公告及歷次更正之資訊應予保存並持續揭露於公司網站。

4對輸入公司網站之資訊已建立相關安全防護之內部控制,避免未經授權而公告或更改前揭事項。

二、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於「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制度實施後,應將前揭公告事項輸入本會指定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始得免除報紙公告。
(資料來源:20020221 證期會)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