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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1/21

內  容  索  引:

◎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認定規定

◎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應慎選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角色,以節省稅負。

◎公司購買短期票券之利息淨額及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作帳外調整,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次年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應予計入,並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逾期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會受處罰

◎證券商經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證交稅代徵稅率適用千分之三

◎納稅義務人只要有應稅的各種所得,都要併入綜合所得申報納稅,如有漏報,一旦被查獲,除補繳稅款外,並須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之執行廠商,進行結案後之成效檢討。

精  采  內  容:

◎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認定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其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查明屬實者外,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而所稱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認定,如同時期查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 則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
國稅局並表示,該局最近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某公司出售長期投資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遠低於被投資公司之淨值,而經調閱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分析,發現其資產價值殷實,投資公司並無賤價出售之充分理由,乃輔導其按照淨值調整申報出售價格。
(資料來源:20020121 賦稅署)

◎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應慎選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角色,以節省稅負。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係夫妻合併申報者,應審慎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角色,以節省稅負。
按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本法所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案件如涉有違章漏稅情事,係以申報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之主體,且為限制出境、禁止財產處分、強制執行等之處分對象。是以夫或妻於辦理結算申報時,經選定其中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夫妻一方有薪資所得,或兩方均有薪資所得時,因身分選擇不同,所計算之應納稅額亦隨之有所不同,民眾可選擇最有利之方式申報。
該局建議選擇之參考原則有二:1.夫妻均有所得,但僅一方有薪資所得時,以無薪資所得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有薪資所得者為配偶分開計稅,較為有利。2.比較夫妻二者之薪資,以薪資較低者為納稅義務人,薪資較高者為配偶分開計稅,較為有利。該局並呼籲民眾於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雙方務必審慎選定何者為納稅義務人、何者為配偶,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資料來源:20020121 賦稅署)

◎公司購買短期票券之利息淨額及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作帳外調整,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次年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應予計入,並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短期票券之利息淨額及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作帳外調整,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次年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應予計入,並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剩餘資金購買短期票券或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其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後之淨額及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均屬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但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作帳務處理,上述兩項所得仍為利息所得及投資收益,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另作帳外調整,不計入課稅所得額;惟於次年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應以利息淨額及現金股利淨額或以每股面額十元計算股票股利所得,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不計入課稅所得之所得額,因未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已扣繳稅額及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僅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不得減除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20121 賦稅署)

◎逾期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會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九十年度有給付所得人各類所得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股東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九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應於九十一年一月底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請儘速辦理申報,以免自己之權益受損。


該局指出,逾期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會受到以下的處罰:扣繳單位給付所得雖已依規定辦理扣繳,但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漏報扣繳憑單,依照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應以扣繳義務人(負責人或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處罰對象,分別依其屬自動補報或查獲後補報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低處罰金額為七五○元或一、五○○元);另如所給付之所得係未達起扣點或非屬扣繳範圍者,則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以該事業或機關團體為處罰對象,分別依其屬自動補報或查獲後補報,處以三、七五○元或七、五○○元之罰鍰。又營利事業逾規定期限填報股利憑單,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仍要以營利事業為處罰對象,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低處罰金額為七五○元或一、五○○元)。


據該局統計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而受到處罰之案件,每年約有三、四千件之多,多係因疏忽所致,不可不慎。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務必依限申報,以免疏失受罰;不過,如已依限申報,又發現有少部分扣免繳憑單遺漏申報,還有補救辦法,趕緊在二月十日前自動補報且所補報金額不超過全年應填報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或可扣抵稅額不超過四千元,國稅局認為違章情節輕微是不加以處罰的。
(資料來源:20020121 賦稅署)

◎證券商經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證交稅代徵稅率適用千分之三

近來證券市場交易頻繁,九十一年元月二日起興櫃股票亦起跑上路,北區國稅局指出:證券商經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業務,有關證券交易稅代徵的問題,比照現行上市上櫃股票買賣,稅率適用千分之三。

該局呼籲證券商請特別注意,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於客戶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次一營業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疏忽受罰。
(資料來源:20020121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只要有應稅的各種所得,都要併入綜合所得申報納稅,如有漏報,一旦被查獲,除補繳稅款外,並須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只要有應稅的各種所得,都要併入綜合所得申報納稅,如有漏報,一旦被查獲,除補繳稅款外,並須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例如「搬遷補償費收入」是其中一種最常見的大額所得漏報項目。如納稅義務人所建造的房屋係佔用他人土地,當遇有土地被收回時,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協助其順利搬遷,而給付地上物搬遷補償費,納稅義務人在取得該筆巨額收入後,依規定應以該筆搬遷補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作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其他所得項目申報,由於納稅義務人通常沒有取得扣繳憑單,容易遺忘而未申報納稅,該局稱,上述收入在申報時如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則以該項搬遷補償費收入的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
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對於取得沒有扣繳憑單的收入,如果不能確定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請向附近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121 賦稅署)

◎)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之執行廠商,進行結案後之成效檢討。

經濟部工業局為貫徹行政革新,建立行政績效與品質控管以及資訊搜集機制。特於八十七年度,委託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對於「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之執行廠商,進行結案後之後續成效追蹤研究。截至九十年度止,透過計畫實地訪談,共完成214件計畫之成效評估調查。根據該成效評估結果顯示,透過主導性計畫來協助產業建立研發能量,進而帶動產業發展,成果十分豐碩。

根據成效調查結果,在技術效益上,平均每件計畫建立3.64項自有技術,其中1.84項為創新技術。平均每件計畫獲得專利權1.24項,並進而開發衍生產品1.91項。

由計畫所引發之投資效益而言,自廠商執行計畫起至計畫結案後第三年為止,於計畫執行期間平均每一元政府補助款帶動研發投資2.19元,平均每件計畫帶動研發投資36,098千元,於計畫結案後至結案後第三年為止,平均每一元政府補助款衍生研發投資2.69元,平均每件計畫衍生研發投資44,366千元;平均每一元政府補助款衍生量產投資10.43元,平均每件計畫衍生量產投資172,168千元。

再者,由引發銷售效益來看,截至計畫結案後第三年為止,平均政府每一元補助款所衍生之銷售金額為17.99元,平均每件計畫所衍生之銷售金額為2.97億元。

另外,由調查結果顯示,約有九成主導性計畫產品有取代進口產品的效果。約有六成三的計畫產品於開發完成後,巿場出現同級產品降價的效果。

綜合執行廠商意見,多數廠商認為執行「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最大助益為「培植公司研發人才」、「提升產品自製率及國產化」以及「獲得產品相關技術資訊」。而執行困難最大者在於「尋找優秀研發人才」及「取得相關產品技術資訊」。
(資料來源:20020121 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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