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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06/21

內  容  索  引:

◎修正「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精  采  內  容:

◎修正「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立法院業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並經總統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施行,原七十七年訂定之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即應配合母法之修正通過檢討修正;同時就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管理實務上之需要,亦有一併檢討修正本法施行細則之必要。爰經參考美、日等國立法例,並邀集國內專家學者舉行公聽會集思廣益後,予以修正。謹將本次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發布,增列「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會計師查核意見類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衡酌實務經濟規模狀況,酌予放寬公開發行公司應更正重編財務報告之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調整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之範圍,增列保全程序、強制執行事件、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試驗之產品開發成功進入量產階段、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等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修正,爰依公司資本公積之來源,規定公司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比率,並增訂公司應俟增資、合併、轉換公司債轉換或其他事由所生之資本公積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之次一年度,始得撥充資本。(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為配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三開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加強對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業務人員之管理,爰予調整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業務人員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增訂第六項,爰明定該條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之範圍,並明確區分同種類及不同種類有價證券短線交易歸入利益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資料來源:20010621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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