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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輪調疑義(簽證上市櫃)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103)基秘字第191號
主旨:檢附「甫掛牌上市(櫃)公司適用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六號會計師輪調年數起算時點疑義」解釋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摘要:主辦會計師於受查者掛牌成為上市(櫃)公司時,其服務期問已達六年之情況,主辦會計師得再繼續簽證該客戶,惟不得於該公司上市(櫃)復繼續簽證逾二年;若服務期問未滿六年,則主辦會計師仍應遵循第四十六號公報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服務滿七年後輪調。 (資料來源:20140820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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