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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2/02/20

內  容  索  引:

◎施工工程損及鄰房所給予之賠償金或補償費課稅原則

精  采  內  容:

◎施工工程損及鄰房所給予之賠償金或補償費課稅原則

個人所有房屋因施工單位工程興建不當致發生龜裂或塌陷等損害,取得損害賠償金或補償費者,該損害賠償金應由扣繳單位依規定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所受房屋損害費用得依建築師或土木技師工會損害鑑定書所載之修復費或依實際損失檢具相關修繕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核認,作為該筆損害賠償金或補償費之減項。
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出房屋修繕費用等憑證供核時,亦可檢具施工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所出具之房屋損害事實報告或和解書(須註明受損害情形、工地位置及受損房屋坐落位置),憑以核認該筆賠償金或補償費為房屋損害修繕費用。
特別提醒,如果有上述房屋損害情形,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記得檢附前述證明資料,以確保本身權益。
(資料來源:2012022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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