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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適用疑義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12.20台財稅字第09904120490號
摘要: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適用疑義
主旨: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違章案件,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分別計算百分之五罰鍰後,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 (資料來源:20101220 賦稅署)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自100年起全月給付總額在26,820元以下按6%扣繳所得稅 台南市林小姐問:基本工資自100 年1 月1 日起調整為每月17,880 元,雇主每月給付未居住滿183 天之員工薪資時,適用扣繳率6%的範圍是否有變動?
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 天之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 倍以下,分別適用18%或6%之扣繳率,故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低稅率者之範圍將隨之調整,不會因為調薪而須適用較高稅率。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99 年行政院核定之每月基本工資為17,280 元,雇主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全月給付總額在25,920 元(含)以下者(17,280*1.5=25,920),係依6%扣繳;超過25,920 元者,按全月給付總額18%扣繳。惟自100年起,每月基本工資已核定調整為17,880元,則適用6%扣繳率之全月給付總額調整為26,820元(17,880*1.5=26,820)。 (資料來源:2010122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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