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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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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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本部93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之適用疑義(核釋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有關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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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本部93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之適用疑義(核釋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有關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辦理合併而消滅,由消滅公司於解散時收回股東之股票辦理註銷並配發現金,該消滅公司依本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如該個人股東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依該函規定計算之出資額,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並按前揭本部93年函計算股利所得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重行計算可扣抵稅額;個人股東獲配現金未超過股票取得成本者,其股利所得以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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