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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建設公司自地自建採預售方式,土地與房屋過戶完成登記時點不同時,應如何認列收入? A:原則上房屋與土地應同時認列出售損益,房地收益是否已賺得,應以同時辦妥土地與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完成交屋為準。惟於資產負債表日僅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僅實際交屋),但於期後期間已實際交屋(或辦妥所有權登記)者,亦得視為收益已賺得。 (資料來源:20050620 會計人電子報) ◎Q: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處分不動產時,是否皆以過戶登記日為認列損益時點? A:一般而言,損益之認列取決於主要獲利活動是否業已完成。處分固定資產損益之認列亦當循此原則,就其交易之相關事項加以衡量認定。惟不動產因法律行為而移轉者,其物權之移轉登記係不動產物權移轉之生效要件,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所載登記日期,自當為衡量其主要獲利活動是否完成之必要事項之一。 (資料來源:20050620 會計人電子報) ◎Q:1.改供營建用之土地應於何時點由原帳列固定資產項下土地科目轉列「存貨 ─在建工程─土地」科目?
2.公司對帳列固定資產項下土地辦理重估時,已轉列「存貨─在建工程─土地」之土地是否亦須一併辦理重估?
3.若「固定資產」項下土地重估後,經評估轉列為營建用土地,其未實現利益(土地重估增值準備)於實現(營建房地出售)時,可否逕行轉列「營建土地收入」項下,或須列入「營業外收入」之出售土地盈餘? A:一、固定資產項下土地科目應於公司決定改供營建用土地時轉列「存貨─在建工程─土地」科目。
二、公司對帳列固定資產項下土地辦理重估時,已轉列「存貨─在建工程─土地」科目之土地是否亦須一併辦理重估,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重估價後之固定資產,嗣後轉列為營建用土地而出售,相關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應依經濟部商業司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經商字第09102111500號函第一項之規定,轉列為「營建土地收入」或「營業收入」。 (資料來源:20050620 會計人電子報) ◎Q:若投資公司認為其投資子公司所產生商譽之價值已不如原先所預期時,投資公司應如何處理? A:投資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每年定期對商譽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作減損測試。 (資料來源:20050620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係一紡織公司,該公司投入紡紗製程中之原棉,於各道流程中所產生之次級物,其行業商場上俗稱為下腳棉,其特性符合副產品之定義。該公司以前年度一直將下腳棉收入列於其他收入即營業外收入項下,本年度擬予調整改列示於營業成本之減項。上述下腳棉收入於財務報表之表達兩年度不一致,究應屬會計原則變動抑或屬會計科目重分類? A:該公司財務報表之表達兩年度不一致,既非屬會計原則變動,亦非屬會計科目重分類,惟編製兩年度之比較報表時,以前年度報表應依本年度財務報表之表達重分類,且應於附註說明會計科目變動之理由。 (資料來源:20050620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所建造之房屋分為兩部分,其一為員工訓練中心,另一為住宅,住宅又分為A棟與B棟。依契約書所定之房屋分配,甲建設公司分得員工訓練中心全棟及住宅B棟之五十二戶;地主分得住宅A棟全棟及部分B棟,共計九十三戶,員工訓練中心及住宅,各自擁有建造執照,員工訓練中心於八十二年開工,預計於八十四年完工,建造成本約一億元。甲建設公司已將該訓練中心預售予丙,收款亦依照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進行。住宅部份則於八十三年開工,預計八十五年完工。產生下列二問題:
一、屬員工訓練中心部份之損益是否可於84年完工時單獨認列,或須遞延至85年住宅部份完工交屋後才一併認列?
二、若員工訓練中心之損益可單獨認列,是否可依民國78年7月27日(78)基秘字第099號函釋規定之條件,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A:一、就本案而言,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分得之員工訓練中心雖先行完工,但應交付予地主之住宅尚未完工交屋,故賺取收益之活動尚未完成,不得先行認列員工訓練中心之損益。
二、員工訓練中心不可單獨採完工比例損益,如欲採完工比例法必須整個合建契約均符合本會民國78年7月27日(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之條件,始得採用之。 (資料來源:20050620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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