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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證券經紀商得經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為配合發展我國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提供客戶更周延及多樣化金融服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0)日開放證券經紀商得經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現行國內部分金融機構購買外國債券係經由國內證券商受託買賣之方式處理,惟前述金融機構考量受託買賣有交割時間差異及交易複雜化等因素不符合其運用需求,故其逕與外國證券商等進行交易之情形已屬普遍。
為提供國內金融機構特定需求下之另一種交易管道,並增加證券商業務多樣化發展,以及提升國內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經驗及培養國際化專業證券人才,未來證券經紀商於取得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書面授權暨簽訂代理買賣契約者,經本會之核准及中央銀行許可,可代理國外金融機構銷售(或買進)外國債券予國內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以及政府基金等專業投資機構。 (資料來源:20050120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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