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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適用百分之二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由職業事務所」是指各類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所使用之房屋,該房屋並不視為是供營業使用,可以申請比營業用房屋稅率百分之三還低的稅率百分之二,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
該處表示,執行業務者係指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士、稅務代理人、工匠、表演人、引水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另外私人醫院、診所、人民團體、補習班、健身院、按摩院、相士、助產士、育嬰中心、及未合於免徵房屋稅規定的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私立安養中心養護中心供辦公或醫療使用的房屋,也都可以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房屋稅是依房屋使用性質,依房屋現值分別按住家用房屋稅率百分之一點二,非住家營業用房屋稅率百分之三,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率百分之二課徵的。如果房屋同時部分作住家,部分作非住家用者,是可以申請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各類執行業務者或合於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課徵房屋稅相關行業所使用的房屋,如有部分變更為住家使用或是全部都變更為住家使用,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當月份仍適用稅率百分之二,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即適用變更後稅率百分一點二課徵房屋稅,就可以節省一些稅金。 (資料來源:20040820 台北市稅捐處)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得否列報購買自用住宅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相關規定 謝小姐詢問:去年五月向銀行辦理購買自用住宅房屋貸款,現因消費性貸款利息較低而轉貸,請問該消費性貸款支付之利息可用以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非以購屋貸款名義,而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扣除;另如因轉貸銀行變動,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並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需含轉貸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認。 (資料來源:20040820 賦稅署) ◎合併分割後消滅公司需辦理決算,虧損得由新設或存續公司申請扣除 公司依法辦理分割後,應否辦理分割當年度之決算申報,又如何適用前五年度虧損扣除之相關規定呢?
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後,其存續或既存公司,無需先行辦理合併或分割年度截至合併或分割之日止的當期決算申報;而合併或分割後的消滅公司,依規定應先行辦理合併或分割年度截至合併或分割之日止的當期決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合併或分割後的消滅公司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決算虧損,除得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四四三二號令,由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依規定扣除外,參與分割之各公司分割當年度營業之虧損,應由各該公司分別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辦理,亦即須在虧損發生的次一年度起五年內,自合併或分割後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20040820 賦稅署) ◎ 認知廣告費分年分攤的影響性 在追求行銷效率的時代,營利事業為擴展營業績效,常運用廣告宣傳活動,以達成年度目標。其中又以大型、新穎的廣告看板最能發揮效能,故近年來營利事業租用大樓牆面或空地架設大型廣告看板,有明顯增加之趨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租用牆面或空地架設大型看板,花費動輒數百萬元或數千萬元,這些費用除應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依租賃契約所約定之期間分年攤提。該局在查核一家營利事業時發現該公司未將租用之看板廣告費計八百萬元予以分年攤提,遭致剔除補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廣告費時,除須注意是否取具合法憑證外,尚應注意有無依租賃期間分年攤提。 (資料來源:2004082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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